丟了也不是什麽嚴重的錯誤。稅務局對此有規定。遵守規定就好。
不要開任何發票。如果是加稅的普通發票,作廢後重新開。順便會做壹個損失聲明,稅務局壹般會處以2000以下的罰款。
如果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有點麻煩了。主要方法如下:
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應當辦理:
第二十八條。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經證明丟失前壹致的,買方可使用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表》(附件5),經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作為進項增值稅抵扣憑證;丟失前未認證的,買方憑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的,由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納稅申報表》經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如果在掛失前已經認證,可提供專用發票的發票復印件備查;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憑專用發票認證,並留存專用發票復印件備查。
壹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專用發票抵扣聯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可留存壹份備查。
這個國稅局也會罰款,壹般2000以內。妳的金額不大,估計100,200結算。
解決之後,不是賠償的問題,而是妳單位怎麽處罰妳。妳得問妳的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