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會議展覽服務是指舉辦或組織各類商品流通、推介、展示、經貿洽談、人員往來、企業交流、國際交流等展覽和會議的經營活動。適用稅率為6%,征收率為3%。
(2)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中教育輔助服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條規定,賓館、酒店、度假村等營業性住宿場所,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自2065438年5月1日起實施。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4第二條關於跨境應稅活動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對境內單位和個人利用境外會議展覽場館提供的會議展覽服務免征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根據《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征管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53號),境外單位或個人的下列行為不屬於在境內銷售勞務或無形資產:
(壹)為出境信件和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和投遞服務;
(二)向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施工服務和工程監理服務;
(三)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境外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為會議展覽場所在境外的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