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八條規定,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所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異地搬遷規定如下:
1. 《認定辦法》第十八條中整體遷移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所述情況,即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2. 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須向遷入地認定機構提交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遷入地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完成遷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3. 完成整體遷移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繼續有效,編號與有效期不變。由遷入地認定機構給企業出具證明材料,並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
總之,高新技術企業異地搬遷超出了原認定機構管轄範圍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若為整體遷移,且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繼續有效;若為部分遷移,由遷入地認定機構重新進行認定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