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壹個銷售行為既涉及應稅服務又涉及貨物,則屬於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提供應稅服務,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自產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勞務的營業額。自產貨物的銷售要征收增值稅,建築勞務的營業額不征收。未單獨核算的,其自產貨物的銷售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壹項銷售活動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為混合銷售活動。除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外,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混合銷售的,視同銷售貨物;其他單位和人員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非增值稅應稅服務,不繳納增值稅。需要說明的是,存在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服務僅針對壹個銷售行為,也就是說,為直接銷售壹批貨物提供非增值稅應稅服務,二者之間存在密切的隸屬關系。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應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為貨物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總額,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視同含稅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