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混合銷售的本質是壹項納稅行為,兼營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混合銷售與兼營兩個概念很容易混淆,它們在增值稅處理上是不壹樣的,稍不留神就會釀成稅務風險。下面就舉兩個例子說說這兩個概念的區別。 例壹:王先生在某商場買了壹部空調,花了10,000元,該商場提供空調上門安裝,收費2000元。 例二:李先生也在這個商場買了壹臺液晶電視,花了2000元,該商場提供運輸服務,可將電視機送貨上門,另行收費100元。 對該商場而言,賣空調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屬於混合銷售;賣電視提供運輸服務屬於兼營。 混合銷售是壹項銷售中同時包括高低稅率的增值稅應稅業務,如例壹,賣空調就要負責安裝好,賣空調與裝空調是壹貫的。兼營則是兩項業務,如例二,銷售電視的同時提供運輸服務,運輸服務完全可以獨立,只是這兩項服務由壹家商場提供而已。 對於兼營行為,如果會計能夠分開核算,可以依據交付類別按高低稅率分別計算增值稅。如上例,賣電視的增值稅稅率13%,提供運輸服務的增值稅稅率9%。如果會計做賬時不能把兼營行為分開核算,稅務將從高征稅。 混合銷售的本質是壹項納稅行為,兼營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混合銷售壹般看業務的主體是什麽。如果是以產品為主,則從高繳納增值稅;如果是服務為主,則從低繳納增值稅。例壹中的空調安裝需要從高按13%計算增值稅。再如,我們找物業公司上門提供修理服務,在修理過程中使用的零配件如果單獨收費,就可以比照維修服務從低按6%計算增值稅。 對兼營行為做稅收籌劃比較容易,在簽訂合同時將兩種或多種銷售行為分開,會計核算時分別確認收入即可。 以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的混合銷售,稅率從高計算增值稅。混合銷售不能與兼營混淆,它不能通過會計做賬分開確認收入來分項計稅。 對混合銷售有什麽好的稅收籌劃方法嗎? 如果壹項業務同時有商品交付和服務交付的,我建議企業不妨另外註冊壹家服務公司,以兩個主體分別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與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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