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債務重組業務的所得稅處理辦法:
第六條債務重組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和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入,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應納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額。
擴展數據:
根據企業債務重組業務的所得稅處理辦法:
第三條債務重組包括以下方式:
(壹)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清償債務;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3)債轉股,包括國有企業債轉股;
(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收取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減少債務本金或利息等。;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方式相結合的混合重組。
第四條除企業重組或清算另有規定外,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企業),應當分為以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和以相當於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的金額清償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務人(企業)應當確認轉讓相關資產的利得(或損失)。
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應納稅成本,以此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費用。
第五條以債轉股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除企業重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債務人(企業)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權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債權人(企業)應將其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投資的計稅成本。
百度百科-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