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獎人兌領獎時,須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護照、軍官證等)、《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發票聯原件,登記、補錄發票的中獎人還需提供搖獎登記單,否則不予兌獎。發票票面中所涉個人信息不作為核對中獎人身份的依據。
中獎人兌獎時稅務機關保留中獎發票復印件,留存由中獎人本人簽字的證件復印件。發票原件上加蓋“有獎發票專用章”印章後返中獎人保管。
中獎人領取發票中獎獎金時,稅務機關依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不需要中獎人提前墊付。
發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不予兌獎:1.非法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的發票;2.有塗改的發票;3.超過兌獎時限的發票;4.票面嚴重破損、汙染,發票代碼、號碼等主要項目內容不能辨認的發票;5.發票上未加蓋發票專用章或加蓋的印章與發票開具單位不符的發票;6.印刷發票代碼、號碼與打印發票代碼、號碼不壹致的發票;7.不符合本公告規定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發票。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