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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銷售發票抵扣聯需要蓋章嗎

不需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第壹條規定,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從2006年8月1日起,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新版《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並在發票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對於是否在註冊登記聯加蓋開票單位印章的問題未做明確規定。經與公安部協商,決定從2006年10月1日起,《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註冊登記聯壹律加蓋開票單位印章。

擴展資料: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從事機動車(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和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必須使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2.使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企業(以下稱機動車零售企業),應購買稅務總局驗證通過的稅控盤,經稅務機關初始化後安裝使用。?

3.機動車零售企業向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機動車的,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統壹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向其他企業或個人銷售機動車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規定填寫。?

4.機動車零售企業應在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月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開具數據。?

5.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買機動車取得的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屬於扣稅範圍的,應自該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認證通過的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

6.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認證、稽核比對和異常發票的審核檢查工作比照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規定執行。涉嫌偷騙稅並達到立案標準的,連同相關證據材料按第三類問題登記臺賬後移送稽查局查處。?

7.推行準備工作包括稅務端運行環境準備、企業端運行環境準備、稅控系統安裝、培訓準備和技術支持等五個方面。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註冊登記聯加蓋開票單位印章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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