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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從哪年開始交養老保險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是從2014年10月1日的時候開始交的。

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合理確定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到稅務部門的範圍,對依法保留、適宜劃轉的非稅收入項目成熟壹批劃轉壹批,逐步推進。要求整合納稅服務和稅收征管等方面業務,優化完善稅收和繳費管理信息系統,更好便利納稅人和繳費人。

各省、市、縣稅務局按期逐級分步完成集中辦公、新機構掛牌並以新機構名義開展工作。從嚴從緊控制機構數量,進壹步優化各層級稅務組織體系和征管職責,完善結構布局和力量配置,做到機構設置科學、職能職責清晰、資源配置合理。

法律依據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決定,統壹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再次提高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同繳費;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待遇水平與繳費相關聯,建立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統籌考慮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壹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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