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金會應納稅所得額的通知》(國稅發[1999]24號)規定,非營利性基金會從事社會公益活動取得的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國庫券除外)的收入和其他所得,應並入應納企業所得稅總額,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由此可見,妳的基金會的股息和債務利息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
債券基金需要繳納債券利息所得稅嗎?
首先,債券利息是否征稅取決於債券的性質:
1.債務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其他債券的利息收入和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合計,適用25%的所得稅稅率征稅,個人所得稅按20%計算。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的通知;
1)對企業和個人2009年、2010年、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2)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發行並償還的債券。
二。債券種類和征稅範圍:
深交所的債券分為:國債、地方政府債、公司債、企業債、可轉換債券、單獨交易可轉換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等。除國家債券和地方政府債券外,其他債券均征收利息所得稅。
三。各種債券的所得稅稅率和所得稅扣繳義務人:
1,個人及證券投資基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其中
A.個人所得稅由贖回機構(通常是證券公司)在債券付息時代扣代繳。
B.持有的其他類型債券,包括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單獨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等,由發行人在債券付息時代扣代繳。
2.QFII、RQFII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由發行人在債券付息時代扣代繳。
基金會的債券收入需要繳納所得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