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稽查辦案經費的使用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2、項目支出專款專用原則。三會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開支範圍使用稽查辦案經費,不得調整用於基本支出;非稽查辦案人員或稽查辦案人員非辦案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不得在稽查辦案費中列支;不得用於基本建設項目開支。
3、要堅持規範管理的原則。稽查辦案經費各項費用的開支範圍和標準要建立規範的內部審核和報批程序。
4、在保證辦案工作的合理需要下,要遵循勤儉節約、註重實效的原則。
二、國家稅務總局直接組織查辦或督辦的大案要案主要包括:
1、黨中央、國務院批轉交辦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審計署、國家信訪局等部門需要國稅系統協助查辦的案件;
3、國家稅務總局領導批轉交辦,或者由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直接組織查辦或負責督辦的案件等。
法律依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第四條 稽查局在所屬稅務局領導下開展稅務稽查工作。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的稽查業務進行管理、指導、考核和監督,對執法辦案進行指揮和協調。各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應當加強聯系和協作,及時進行信息交流與***享,對同壹被查對象盡量實施聯合檢查,並分別作出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