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建築工程、管道線路敷設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市場管理和建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建築經營活動必須堅持公平競爭和合法交易的原則,禁止封鎖和壟斷建築市場的行為。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建築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指導和規範建築經營活動;
(三)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包方、承包方、中介方的資質;
(四)負責辦理建設工程項目報建手續,監督管理發包、承包活動;
(五)審查建設工程合同草案;
(六)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訂建設工程定額和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負責管理建設工程的監督和質量監督工作;
(八)依法查處建築市場中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管理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參與建築市場管理。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揭發、檢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收到揭發、檢舉的單位應當及時查處,並為揭發、檢舉人保密;對於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案件,應當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第七條 對在建築市場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揭發、檢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功人員,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資質管理第八條 凡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中介服務和建設構配件生產等建築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資質審查登記手續;取得資質證書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資質標準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 建設單位工程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管理資質審查登記手續。第十條 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資質等級開展業務。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應按規定接受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核驗;不按規定接受核驗的,資質證書自行失效。第十壹條 凡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單位發生分立或者合並,必須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在30天內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資質註銷登記,並重新辦理資質審查登記手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第十二條 省外的單位進入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勘察、設計、施工和中介服務活動,須持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文件、證件向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的組織和個人進入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經營活動,按國家有關規定到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轉讓、塗改、出租、出借、偽造資質證書和設計圖案。第三章 報建、發包承包管理第十四條 實行建設工程報建制度。凡建築工程項目,在投資計劃下達後、發包前,建設單位必須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建。未按規定報建的,禁止進行發包。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報建內容:
(壹)工程名稱;
(二)建設地點;
(三)工程規模;
(四)總投資額;
(五)當年投資額;
(六)資金來源;
(七)銀行資信證明;
(八)有關部門批準文件;
(九)預計開工、竣工日期;
(十)發包方式;
(十壹)工程籌建情況和發包條件;
(十二)自身經濟、技術管理人員情況。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報建程序:
(壹)建設單位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並如實填寫《建設工程項目報建表》;
(二)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後,建設單位按規定進行建設工程的發包準備工作。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實行分級管理:
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報建,由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招投標管理機構負責辦理;其它建設工程項目的報建,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