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公安、工商、衛生、物價、稅務等有關部門應按其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營業性遊藝(樂)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營業性遊藝(樂)場所的設置應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第五條 申請開辦營業性遊藝(樂)場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營業場地。
(二)場所與中小學校大門的距離,須在二百米以外。
(三)桌(臺)球廳(室)的面積必須在四十平方米以上,臺間距離在壹點五米以上,電子遊藝廳(室)的面積在二十平方米以上,遊藝機間距要合理,不得妨礙或影響他人操作;射擊場(室)的面積在二十平方米以上,射程在五米以上;健身房的面積在壹百平方米以上;跑馬遊樂場周長在四百米以上。
(四)符合安全防火的有關規定,有必備的安全防護措施。
(五)符合公***場所衛生防疫標準。
(六)桌(臺)球的球、桿、臺案要符合標準。
(七)有性能良好、合乎標準的遊戲機,操作距離須在壹點五米以上,操作者與熒屏間須有固定的隔離設施。
(八)射擊遊藝活動只準使用汽槍,使用的汽槍必須有公安機關核發的槍支使用證。
(九)跑馬遊樂場的馬匹必須經過嚴格訓練,並配備馬鞍、馬蹬,場內有固定的護欄和看臺。
(十)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其它各類遊藝(樂)場所的開辦條件,可參照本條前款規定執行。第六條 開辦營業性遊藝(樂)活動場所的,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本市城區全民所有制單位向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區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各縣(市)向當地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由市或所在縣(市)、區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持《文化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檢查合格後領取《安全合格證》。
(三)持《文化經營許可證》和《安全合格證》向當地衛生部門提出申請,經檢查合格後領取《衛生合格證》。
(四)持《文化經營許可證》、《安全合格證》、《衛生合格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五)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凡在本市城區開辦健身、跑(賽)馬、水上遊樂場所的,須向市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後,按上款第(二)、(三)、(四)、(五)項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七條 從事各類遊藝(樂)經營活動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壹)證照齊全,亮證經營。
(二)規章制度健全,並張貼在場內明顯處。
(三)工作人員必須佩戴明顯標誌,禮貌待人,文明服務。
(四)維護好場內秩序,保持環境整潔,空氣良好。
(五)每天開業前要對室(場)內各項設備進行安全檢查。
(六)禁止以任何手段引誘、哄騙、強迫、縱容少年兒童參加遊藝(樂)活動,除節假日外,不得允許無家長帶領的少年兒童進入電子遊藝廳和跑馬遊樂場所,中小學生每次上機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分鐘。
(七)不得使用有反動、淫穢、色情、恐怖等圖象的電子遊藝電路板、遊戲卡、遊戲帶。
(八)射擊用的汽槍要隨槍攜帶槍支使用證,射擊時只準使用毛纓彈,禁止使用金屬彈。
(九)場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和有放射性的物品。
(十)不得影響周圍機關、單位、學校、居民的工作、生產、學習和生活。第八條 營業性遊藝(樂)場所的休業、停業、復業、變更經營地點、增加營業項目、擴大經營範圍,須按原審批程序,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營業性遊藝(樂)場所更換負責人,必須報原審批部門備案。第九條 凡從事營業性遊藝(樂)場所經營活動的,須按規定的期限和標準,向文化市場管理部門繳納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