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是伴隨著知識經濟前進步伐而出現的壹種全新的貿易方式,給建立在傳統經濟貿易方式基礎上的各國稅收制度帶來前所未有的沖擊。中國被看作世界上發展電子商務最有潛力的國家之壹。面對撲面而來的電子商務發展大潮,制定我國電子商務方面的稅收政策,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已變得刻不容緩。既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又應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使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在保證與國際接軌的同時,又能維護國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並不斷推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
壹、國外有關電子商務征稅的幾種政策主張
如何應對電子商務給現行稅收制度帶來的沖擊,世界各國都在思索對策。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是適應新經濟時代的要求,也是營造公平市場環境的客觀需要。
1.美國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美國作為電子商務應用最廣泛、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已對電子商務制定了明確的稅收政策。從1996年開始,美國就有步驟地力推電子商務的國內交易零稅收和國際交易零關稅方案。該政策的出臺除對本國產生影響外,也對處理全球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產生了重要影響。
1996年,美國財政部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其要旨是:(1)對電子商務征稅要做到中性,對電子商務產生扭曲;(2)各國運用國際稅收原則相壹致;(3)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消費稅或增值稅。1997年7月1日,美國前總統克林頓發布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號召各國政府盡可能地鼓勵和幫助企業發展Intemet商業應用,建議將Internet宣布為免稅區。該綱要對電子商務征稅確立了三項基本原則:(1)稅收中性原則,稅收政策要避免對商務形式選擇發生影響;(2)保持稅收政策的透明度;(3)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與美國現行稅制相協調,並與國際稅收原則保持壹致。1998年2月,克林頓發表了“網絡新政”,主要宣布了三項電子商務征稅政策草案,並呼籲美國國會於1998年內通過電子商務免稅的議案。電子商務免稅法案於同年5月獲得參議院通過,同年美國參議院還通過壹項草案,在3年內禁止聯邦和州政府對Internet訪問征新稅、比特稅(字節稅)以及對電子商務征收重復附加稅。美國電子商務咨詢委員會於2000年3月20日批準了向國會提交的網絡稅收問題報告,建議對電子商務活動的免稅期繼續延長到2006年。在此期間,對電子商務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暫緩征稅,同時對任何形式的電子商務,不再增加新的稅賦。2001年11月28日,美國總統布什‘簽署了國會提交的將互聯網禁稅期延長的法案,由此,已經執行3年,於今年10月21日到期的《互聯網免稅法案》又將延長兩年。
為了盡快確立電子商務征稅原則,美國政府不僅在國內而且在國際方面做出努力。1998年2月美國貿易大使向WTO提交了壹份旨在規範電子商務稅收、對電子商務實施“零關稅”的提案,並在當年5的月WTO成員國貿易部長會議上達成了“電子商務免征關稅”時效至少壹年的臨時協議。另外,美國與日本簽署了壹項聯合聲明,承諾盡量避免在電子商務方面制定不必要的規章與制度,並將為在全球範圍內維護壹個免稅電子商務環境***同努力。
2.歐盟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歐盟認為稅收系統應具備法律確立性,應使納稅義務公開、明確、可預見和納稅中立性,即新興貿易方式同傳統貿易方式相比不應承擔額外稅收。但同傳統的貿易方式壹樣,商品和服務的電子商務顯然屬於增值稅征收範疇。歐盟成員國於是開始著手分析如何在歐盟範圍內使用綜合稅收政策來解決問題。大多數歐洲國家都把Intemet經營活動看作是新的潛在的稅源,認為電子商務活動必須履行納稅義務,否則將導致不公平競爭。
1997年7月歐洲電信部長級會議通過了支持電子商務的《波恩部長級會議宣言》,主張官方應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限制,以促進電子商務,不再征收額外稅收,初步闡明了歐盟為電子商務發展創建的“清晰與中性的稅收環境”的基本政策原則。1998年,歐盟委員會提出建議,要向在Intemet上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和消費者征收增值稅。1998年6月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並與美國就免征電子商務(在因特網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達成壹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因特網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征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征收增值稅(現存的稅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2000年6月7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新的電子商務增值稅(VAT)方案,該方案規定對坐落於歐盟境外的公司通過互聯網向歐盟境內設有進行增值稅納稅登記的顧客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銷售額在10萬元以上的企業,要求其在歐盟境內進行增值稅納稅登記,對其征收增值稅。2000年6月14日,歐盟委員會進壹步規定:在2000年內出臺旨在消除電子商務的國際間稅收障礙的指導方針,並將包括電子發票在內的增值稅發票結合。2001年12月13日,歐盟各國財政部長會議達成協議,決定對歐盟以外地區的供應商,通過互聯網向歐盟消費者銷售數字產品征收增值稅,稅率依歐盟各國現行增值稅稅率而定。這些數字產品包括軟件、音樂、視頻產品和教育產品等。
3.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廣大發展中國家面對電子商務的涉稅問題,任務十分緊迫和艱巨。壹方面要維護本國的財政利益,同發達國家相抗爭;另壹方面,又要顧及廣大的Intemet用戶和Inter-neL服務提供者的利益。
多數發展中國家,目前采取傳統的商業形式,對於代表最新科技的電子商務方式,持觀望態度,所以面對電子商務對稅收問題的挑戰,多數發展中國家沒有自己的方針政策。但是,發展中國家為了維護自己國家的利益並不贊同發達國家的壹些做法。在1999年12月召開的WTO西雅圖會議上,東道主美國竭力要求WTO頒布壹項禁止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永久性議案—《全球電子商務免稅案》。該法案最終遭到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反對,因為發展中國家擔心無法控制正在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活動而導致稅款的大量流失,從而影響這些國家經濟的正常發展。發展中國家擔心,網上交易完全免稅(特別是零關稅政策),會使發達國家的產品和網絡服務暢通無阻的進出各國,占領發展中國家的市場,擠垮發展中國家的同類產業,特別是幼稚產業。同時發展中國家也不同意發達國家強調的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做法,因為發達國家的公民擁有大量的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能夠從國外獲取大量的投資收益和經營所得,而發展中國家正相反,所以發展中國家更側重於維護地域稅收管轄權。
二、電子商務征稅政策分歧的原因
綜觀國際社會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政策及態度,其分歧是顯而易見的。從美國的完全免稅政策到歐盟的堅持稅收中性、保留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權及至發展中國家面對電子商務涉稅問題的漠視和茫然,不難發現其分歧的原因主要在於各國經濟和科技發展水平不平衡,以及各國稅制結構的不同,從而導致各國從電子商務及其征稅中獲得的經濟利益有差異。從稅制結構看,發達國家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發展中國家則以流轉稅為主體稅,電子商務征稅與否,對前者影響甚小,對後者影響甚大。並且,電子商務、網絡經濟主要是發達國家的遊戲,所以,美國、日本、歐盟等重視遊戲規則的制定。但由於其發達水平的差異,規則的側重也難免有異。
首先,美國之所以竭力主張對電子商務免稅,是因為美國是世界第壹經濟強國和科技大國,其在經濟、計算機、網絡技術、通信技術、軟件技術等方面壹直處於絕對領先地位,在相當時期內無以動搖。在網絡方面,美國作為互聯網的發明者占盡先機:互聯網幹線的主要供應商集中在美國;全球互聯網用戶近60%在美國;95.4%的互聯網主機業務分布在發達國家,其中美國、加拿大占64%,發展中國家只有5.4%;全球90%的互聯網業務在美國發起;在世界訪問量最大的100個網站中,94個設在美國。可見,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就是IT巨人大發展、大擴張、賺取高額利潤的過程。美國主張對電子商務免稅體現了美國的全球經濟戰略,美國目前在這壹領域占據絕對優勢,並且,在聯邦的財政收入中以直接稅(所得稅)為主(占財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征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對聯邦政府的財政收入影響甚少。
其次,歐盟之所以不認同美國對電子商務全面免稅的政策,而主張保留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權,並把Internet經營活動看作新的稅源,就是基於對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如果歐盟為了促進電子商務,認同美國放棄對Internet經營征稅權的主張,那麽由此將導致其財政上稅源流失和稅款損失,實際上就是將電子商務帶來的好處拱手讓給美國。所以,歐盟主張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但必須與其他貿易活動壹樣,應征同樣的稅,這樣既不造成稅收對網絡經濟的障礙,又不讓國家的稅款流失,財政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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