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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勞動是什麽意思?

什麽是集體勞動?

這是計劃經濟時期特有的現象。在國家投資的企業中工作的勞動者都是農民工,所有農民工的生產是指在全民所有制企業中有勞動關系的人,集體勞動者是指在集體所有制企業中有勞動的人。

文革中的集體勞動和糧食分配是什麽意思?

七十八年前,生產隊作為集體種糧、搞副業,農民的集體勞動是集體勞動;賺工分,但是按人口分配食物,其他物資也是。年底按壹定價格扣工分,結算分紅。

很多用工少的人,年底都欠生產隊錢,這叫虧空。

什麽是集體勞動?待遇怎麽樣?和合同工有什麽區別?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與公民、法人之間簽訂的以提供勞務為內容的協議。兩者有本質區別。

(1)它們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記錄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勞動合同(如承包、加工、運輸合同等。)是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礎,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

(2)合同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另壹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可以發生在公民與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公民與法人之間。

(3)在合同履行階段,雙方的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指揮和管理。他的勞動被視為雇主總勞動的壹部分,兩者之間是從屬關系。在勞動合同中,當事人(如承包方和定作方)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獨立平等的主體,以各自的名義履行合同義務。

(4)合同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內容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工作條件,勞動者完成的工作是整個勞動過程的壹部分,而勞動合同的壹方不壹定為另壹方提供工作條件。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根據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實行按勞分配原則;在勞動合同中,壹般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勞動報酬。

因為勞動合同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勞動合同的簽訂不受勞動法的限制,比如可以免除社會保險費。但是,勞動部門對勞動者的使用有嚴格的規定。除下崗、合作保險、退休職工外,其他勞動者必須通過合法的勞動服務公司。

勞動合同受勞動法保護,勞動者才能享受勞動保護待遇。但勞動合同是民事合同,受《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範,勞動者不能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合同和協議是同壹個概念,協議是約定俗成的稱呼。類似的表達包括合同,如房契和地契。

《合同法》第二條將合同定義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可見,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規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也具有上述特征的就是合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指出,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為壹談。

檔案在人才中心或街道的,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有單位的職工,借調到某單位工作的,應簽訂壹次性勞務合同。工作中有危險的,屬於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關系的由個人承擔。勞務輸出和無薪休假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不在於時間的長短。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在於:

從內容來看

1.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壹員,承擔某壹工種或工作,遵守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崗位或工種,根據勞動者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以及其他必要條款。

2.勞動合同的內容約定,壹方提供勞務,另壹方支付報酬,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本著意思自治的原則約定,法律不作強制性規定。

從適用的法律規範來看

1.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法規調整,勞動合同由民事法律法規調整。

2.在訂立和履行勞務合同的過程中,必須遵守民事主體的平等.....>;& gt

國家工和合同工有區別嗎?

已經超過了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無法進行工傷賠償。在企業系統被辭退,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所有農民工和集體勞動者、合同工沒有法律上的區別。修改答案:

什麽是大集體勞動?

大集體勞動是計劃經濟時期的壹個名詞,泛指大型集體企業招用的就業。從1993年全承包制開始,這個詞基本上就被拋棄了。

妳說的鐵路集體職工是什麽意思?

集體勞動者壹般是子女或其他有關系的人,但不能進入主業。壹般都是與多種經營企業(也稱第三產業,壹般是主營業務的子公司富員工持股的集體企業)。

什麽是集體職工家屬工五七工?

1.原來的“五七工”和“家屬工”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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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城市居民響應毛主席“五七”指示,外出參加生產勞動,成立“五七”公司、集團、工廠,或進入國營、集體企業不同崗位工作。其中既有城鎮居民,也有職工家屬,所以統稱為“五七工”、“家屬工”。這些人的* * *有著相同的特點:

第壹,特定歷史條件下產生的工人群體;

二是沒有正規的招聘程序;沒有勞保。

第三,老年人不符合現在的參與範圍和條件,成為歷史遺留問題。

2.如何界定集體企業未參保職工和退休人員、原“五七工”和“家屬工”的實施範圍和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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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具有本市城鎮戶籍;

(2)截至2010、12、31,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及以上;

(三)在本市國有、集體企業或者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滿3年,尚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享受定期養老保險待遇的。

3.如何用原始數據識別集體企業未參保職工和退休人員、原“五七工”和“家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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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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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職工檔案原件的,由單位根據本人檔案原件確認其身份;如果原始檔案不完整,以下信息可作為鑒定依據:

(1)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企業錄用時的審批表、花名冊等。

(2)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

(三)用人單位工資名冊及其他能夠證明工資的相關材料。

(4)能夠說明人員身份和工作經歷的其他證明材料,如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各種證書、獲獎證書等。

(5)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錄,可證明其曾在原“五七工”、“家屬工”工作。

國家和集體工人的退休金

嚴格來說,所謂的所有農民工、合同工、集體工等。都屬於合同工,只是因為單位不同,稱呼不同。

比如所有農民工都是指國企員工,但還是合同工。

至於妳說的退休職工,與學校建立勞動關系後簽訂勞動合同的,學校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的規定,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依法辦理退休手續,讓她按月領取養老金。

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退休後無法領取養老金。

所有農民工和集體勞動者、合同工沒有法律上的區別。

“集體”和“全民”是單位所有制的概念,成員身份隨之而來,與工資和工作量無關。

所有農民工”是指在全民所有制企業中有勞動關系的人,“集體勞動者”是指在集體所有制企業中有勞動關系的人。在計劃經濟時代,這兩種人在勞動保障和福利上是有區別的,所以是不壹樣的。現在這兩個術語幾乎都是純粹的概念和歷史術語,我就不深究了。

根據法律規定,全員合同制後,所有勞動者都是合同制工人(企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聘的短期工)。只要不簽合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就可能受到侵害。那麽,正式工、臨時工、固定工、編制內、編制外這些概念不是都廢除了嗎?好像不用看其他什麽概念了。然而,事實真的是這樣嗎?不要!因為我們的生存關乎個人經濟利益,那麽“同工不同酬”的問題讓我們質疑合同工在維護我們經濟利益方面的作用。首先,我們看壹份工作,首先要看是國企還是非國企。

社會組織按組織形式分為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中介組織和群眾組織。

事業單位是相對於事業單位而言的。首先,事業單位包括壹些有公務員的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是壹些國家事業單位的分支機構。比如工商局,稅務局,銀行,郵局等。事業單位壹般是國家設立的公益性事業單位,但不是* * *事業單位,與公務員不同。壹般情況下,國家會給這些機構財政補貼。分為全額撥款的機構,比如學校;平衡分配中的機構,如醫院。還有壹個獨立的機構,不是由國家資助的。

企業單位分為: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國有企業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分為合作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

在我國,很多國有企事業單位都是用編制來管理人員。國家企事業單位只有兩種:在編人員和編外人員,兩種都是在職人員。所謂編制內人員,就是國家(人事部門)正式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其基本工資和地方補貼均由政府撥款。現在他們必須通過公開招聘。非編制人員由事業單位自行聘用(包括臨時工),和企業用工壹樣,沒有財政撥款。

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原來的人員無法承擔現有的工作,於是就雇傭了很多不能納入編制的人,編外人員壹般使用人事代理。這是社會趨勢,沒什麽好說的,但說白了,編外人員是社會人,和本單位沒有關系。編制外的人在單位是不可能升職的,哪怕妳再努力。這些人享受不到工作人員應有的待遇和福利,就像“打零工”壹樣,所以這類人被稱為“編外人員”。

在許多單位,特別是企業化管理的單位,存在著大量的“編外人員”,有些單位的“編外人員”甚至比正式職工還多。這是社會轉型過程中的特殊現象。起初,這種臨時性的“應急”方法在打破計劃經濟遺留下來的用人制度的條條框框,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它的弊端也越來越明顯。

“編外人員”在政治、經濟上不作為正式員工對待,屬於單位裏的“二等公民”。即使壹些“編外人員”比“正式員工”做得更好,他們也不能享受正規...> & gt

文件裏的晉升工資是5類,4類又是什麽意思?

編制內職工:所謂編制內的“編制”和非編制內的“編制”都是指“編制”。通常* * *事業單位,大型企事業單位都有固定的人員編制,也就是需要核定工作的人數。然而,由於體制問題,許多單位在職能擴大、任務增加或發生變化後,不能及時調整人員編制。如果需要幫手,但系統內沒有人員編制,他們會額外招聘壹些人員。通常情況下,編制內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障、福利待遇都是納入財政,由* * *或相關機構因為編制而承擔。而編制外的員工,不管工作內容和崗位是否和編制內的壹樣,因為屬於編制內,所以在財政預算上沒有保障,需要用人單位自己承擔,所以通常不如編制內的。

大集體職工是指大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的職工,是指財產屬於城鄉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在分配方式上實行* * *同工同酬,以按勞分配為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所謂“大集體職工”,就是大型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主要是城鎮、鄉村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大型企業的職工。

什麽是全民配集體混工?

這是壹句老話,全民帶集體混合崗位指的就是這種崗位,既包括集體勞動者,也包括全體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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