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銷售額包括:
1,從買方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總價款;
2.向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是指手續費、補貼、基金、收款費、利潤返還、獎勵費、違約金(物)、包裝費、包租、儲備費、質量費、運輸裝卸費、收款基金、預付資金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所有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如何,都應並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3.壹般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相結合的定價方法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除以(1+稅率);
4.混合銷售行為的銷售額為貨物和非應稅勞務的總銷售額;
5.非應稅勞務銷售兼營: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總額,包括貨物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四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退稅的決定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除依照本法規定撤銷擅自作出的決定外,應當補繳欠繳的稅款,退還不應征收的稅款,並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稅務機關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