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依據是指計算應稅對象應納稅額的直接定量依據,也稱稅基,它解決的是對應稅對象征稅的計算問題,是對應稅對象數額的規定,計稅依據是對應稅對象數額的表述。根據計量單位的性質,計稅依據有兩種基本形式:價值形式和實物形式。
核定稅額是指納稅人不能(不)正確計算其應納稅額,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和其他有關情況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簡單來說,就是稅務機關核實應該給納稅人交多少稅。
計稅依據分為從價、從價和復合從價三種。
1,從征金額。
從量稅是指以征稅對象的自然物理量為基礎,按照計量標準(數量、重量、面積等)計算的稅收。)稅法規定的。以這種方式征收的稅稱為從量稅。
比如,我國資源稅以原油實際產量為計稅依據,稅法規定的計量標準是“噸”;對於天然氣,以實際銷售量為計稅依據,稅法規定的計量標準為“千立方米”
2.從價稅。
從價稅是指以應稅對象的自然數量與單位價格的乘積作為計稅依據,以這種方式征收的稅種稱為從價稅。
比如,我國的產品稅是以產品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即產品銷售數量與單位銷售價格的乘積。
3.從價稅總額。
這種方法以征稅對象的價格和數量為基礎。
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
(二)按營業收入或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計算;
(三)根據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消耗情況。;
(四)通過其他合理方法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