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天如何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法規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於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納稅人對此的誤區是,常常不清楚這183天如何計算,是按照自然日連續計算,還是在壹個年度內計算。
在計算183天時,應首先確認其稅收協定的對此的相關表述。比如,日本、美國、法國、德國、馬來西亞等大部分國家的表述是“有關歷年”;挪威、新西蘭、泰國、澳大利亞、韓國等表述為“在任何12個月”。
關於1年的計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在境內居住滿1年,指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指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壹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第四十六條規定,稅法和本條例所說的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關於此條的誤區,經常發生在納稅人忽略納稅年度是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及臨時離境和累計離境的計算。
關於5年的計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裏要特別註意的是,如果外籍個人在境內居住滿5年後,第六個年度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當就其來源於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這裏的所得不僅包括工資、薪金所得,還包括其他的各項所得,如境外個人經營所得,境外租金所得等,也需在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如第六個年度臨時離境壹次超過30天或累計超過90天,則不構成居住滿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