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賬憑證、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應當保存30年,納稅申報表等涉稅資料應保存10年。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壹般分為10年和30年。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根據上述規定,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應當保存30年,納稅申報表等涉稅資料應保存10年。
擴展資料
會計憑證包括但不僅限於原始憑證,我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可見,會計憑證是指包括了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的財務憑證的總稱。
記賬憑證只是會計憑證的壹種,是會計人員做賬時填寫會計分錄的那張紙,主要是為便捷登記賬簿提供會計分錄;而真正發揮作用、能證明會計事項的是附在記賬憑證後面的原始憑證,或者說只有當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同組成的會計憑證才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
原始憑證是填制記賬憑證的依據,記賬憑證是登記賬簿的依據。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是並列從屬於會計憑證的,單純的記賬憑證不包含原始憑證。
從取得的來源和方式看,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的過程中直接產生的,是經濟業務發生的最初證明,在法律上具有證明效力,所以也可叫做“證明憑證”。記賬憑證是編制會計分錄後填制的單據,又通俗的稱“會計分錄憑證”,是介於原始憑證與賬簿之間的橋梁。
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 ——會計檔案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