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紀檢監察機關在案件檢查過程中,發現被調查對象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需要由司法機關、公安機關受理和調查的,或者受到黨紀、政紀處理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相關材料移送同級司法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處理。
2、由縣級以上紀檢機關或黨委(黨組)檢查的案件,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由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查處的違法犯罪案件,或黨紀處分後,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將立案材料、處分決定、調查報告、主要證據及本人供述材料)移送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
3、紀檢監察機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移送涉及黨員、幹部案件的有關材料,要堅持同級移送、分級查處的原則。相互移交相關案件材料,正式辦理移交手續。
擴展數據:
1、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立即指定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負責對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的涉嫌犯罪案件,在核實情況後,提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書面報告,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2.行政執法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工作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同級公安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記錄不予批準的理由。
3、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以下材料:
(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二)涉嫌犯罪案件調查報告;
(三)涉案物品清單;
(四)相關檢驗報告或者專家結論;
(五)與涉嫌犯罪有關的其他材料。
參考資料:
* * *產黨新聞網-關於紀檢機關在查辦案件中相互提供相關材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