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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報稅日期和申報日期

2021報稅日期和申報日期具體如下:

1、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報納稅期限分別截至當月15日;

2、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月20日。受疫情影響,經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批準,河北省石家莊市、邢臺市和廊坊市2021年1月份征期由1月20日延長至1月31日;

3、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2月23日;

4、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20日;

5、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5月21日;

6、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6月18日;

7、8月15日為星期日,8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8月16日;

8、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0月26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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