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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報告的填報方法

以北京為例。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於2008年6月5438+10月1日生效。為貫徹新法及其實施條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補充了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格式和編制說明。(具體文件:國稅函[2008]44號、京地稅企[2008]37號)。原舊表格《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由查賬征收企業填寫)和《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由經批準的征收企業填寫)同時廢止。

新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涉及四個表格: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以下簡稱A類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以下簡稱B類表]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扣繳報告表[以下簡稱扣繳報告表]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以下簡稱分配表]

註:在季度報告時,我公司將只涉及A類或B類表格。

只有跨省市設立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實行匯總納稅的總公司企業涉及分配表。分配表適用範圍:在國內跨省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匯總清算、財政調劑”方式填表的居民企業。扣繳表格主要涉及非居民企業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地稅不負責該表格。如有企業涉及相關業務,請咨詢國稅局辦理相關事宜。

A類表適用對象:適用於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納稅人和按月(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的非居民納稅人。

B類表格適用對象:適用於已批準征收(包括定額征收和定額征收)的納稅人。

A類表:A類表與原季度預交表相比有幾個較大的變化,主要是:取消了當季納稅調整增加和納稅調整減少的行,取消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行。

標題部分:

納稅期:與之前的季度預付款表壹樣,分為四個季度:

第壹季度:10月的1到相應年份3月的31。

第二季度:65438+10月1到6月30日,但不能是4月1到6月30日。

第三季度:65438+10月1至9月30日。

第四節: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

相應地,表中的累計金額也應該是從1到3,1到6,1到9,1到12。

地稅計算機代碼:手工輸入8位地稅計算機代碼。

納稅人識別號和納稅人名稱由系統自動帶出。

表頭右側:納稅人需要選擇匯總納稅、總機構、分支機構、獨立納稅項目。獨立納稅企業選擇獨立納稅:打開表單後,系統默認顯示獨立納稅,但納稅人需要用鼠標再次點擊獨立納稅。

在境內跨省市設立非法人營業機構,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劑”方式的居民企業選擇“匯總納稅-總機構”,非法人營業機構選擇“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以上以外的納稅人選擇“獨立納稅”。比如某企業是總公司,註冊地址在北京。其在河北省有壹個具有非法人地位的分支機構,該分支機構應合並納稅。這時候北京的總公司應該選擇合並納稅——總公司,河北省的分公司應該選擇合並納稅中的分公司;但是如果總公司在外地,分公司在北京,那麽北京的分公司就選擇匯總納稅——分公司,外地的總公司在當地提交稅款。如果不是跨省市,也就是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企業都在北京,那麽:北京規定,非法人分支機構進行季度申報時不需要填寫任何表格,只需要總機構選擇匯總納稅——總機構即可。

表格中的零件:

由於北京市只實行據實預收的辦法,本表10-16行數據項全部屏蔽。表中的當前金額列也被屏蔽。

當標題稅方法選項被定義為獨立納稅時,只有此表的第2-9行和10-22行將被凍結。

當表頭的計稅方法選項定義為匯總納稅-總機構時,本表第2-9行和18-20行打開,其他行凍結。18-20行由系統根據以下數據關系自動計算填寫。

當表頭的計稅方法選項定義為匯總稅-分支時,本表中的行21和22將被打開,其他行將被凍結。

第二行營業收入: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收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收入。收入的來源和內容具體包括:

(1)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4)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8)捐贈收入:在收到捐贈資產之日確認收入。

(九)其他收入:

關註其豐富的內容和其他形式的收入。

1)企業資產超額收益

2)從過期包裝中沒收的押金。

3)不能支付的應付賬款。

4)企業處理壞賬損失後收回的應收賬款。

5)債務重組收益

6)補貼收入

7)教育費用的額外退款

8)違約金收入

9)匯兌收益

第3行“營業成本”:也是會計準則。

第4行“利潤總額”:也是會計系統計算的利潤。

第5行“稅率”:25%。註:無論納稅人享受什麽優惠,本行只能填寫25%。納稅人享受的相關減免稅優惠在本表第7行反映。

第6行“應交所得稅”:=第4行?行,且第6行≥0。註:如果本表第4行利潤總額為負數,請在第6行填寫“0”。提示:納稅人填寫相關行後,新表中所有邏輯行由系統自動帶出。

第7行“所得稅減免”:第7行應小於或等於第6行。註:這裏指的是所得稅減免額,不是所得稅減免額,所以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需要在此行列出,並計算出具體稅額。展開:

(1)過渡性稅收優惠:我局沒有。

(2)小企業優惠:稅率減20%。這是新稅法的壹大變化。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中,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從事國家非限制或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654.38+00萬元。(註:年度匯算清繳時,稅務機關將根據納稅人最終申報情況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企業進行審核,相關辦法將於年底頒布。)

因此,納稅人進行季度申報時,只有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才可以選擇填報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率(即減按20%的稅率預繳)。本行計算方法:本表第4行“利潤總額”大於0且小於等於30萬元時,“所得稅減免額”=累計利潤總額。5%-20%),即企業實際享受的稅收減免優惠列在這裏。如果第4行的“利潤總額”小於等於0,則此行為為0。

(3)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待遇。《條例》第九十三條明確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相關企業可在會後查閱新的稅收法規),符合條件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填報口徑:總局下發的《關於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8]17號)明確,2008年1之前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證書的企業,無論是園區內還是園區外的,在高新技術企業重新認定前,暫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經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的其他減免稅優惠。

明確: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具體管理辦法之前,納稅人按季申報時,新法規規定的優惠政策,本行不予統計和填報。

2008年6月5438+10月1日前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享受相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尚未到期的,其享受的減免稅政策停止執行,不再另行發文。納稅人季度申報時不能計算填寫這壹行,即納稅人季度申報時不能填寫這壹優惠內容。(我沒有)根據0739號文件,原來核定的救助金額在季報中是不反映的,只有在年底後進行最終結算時才會進行調整。

註:新季報取消了彌補往年虧損的線。納稅人季度申報時盈利,但以前年度有虧損的,提前季度申報時不再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只有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才能用本年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部分優惠政策的通知》[ 2008]1號文件精神,季度預繳申報表僅涉及以下兩項減免稅項目:

1.選擇低稅率: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納稅人因選擇20%稅率和25%稅率而產生的稅收差額;高新技術企業暫填25%,暫不在本銀行體現;

2.直接減免稅:農林牧漁、基礎設施建設、環境保護、節能節水(我沒有)。

第8行“實際預繳所得稅額”:填寫累計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註:本行數據不包括企業上年度已繳(退)稅和已查稅。(比如2008年4月季報時,該行數據不能包含2008年初2007年第四季度繳納的稅款,2007年匯算清繳時屬於2007年的稅額;不能包含已核對的上壹年度的稅額;2008年7月季報時,本行將填寫4月份預繳的稅額)。簡而言之:納稅人只填寫本年度申報期實際繳納的稅款。

例如:將當期實現的累計利潤,即第4行,直接乘以25%,得到第6行應納所得稅。第7行:不享受8折優惠,這裏是0;如果您享受20%的折扣,請填寫20%和25%之間的差額乘以總利潤計算的金額。例如,某企業在1季度實現累計利潤20萬元,則20萬元* 25% = 5萬元為第6行,7行為20 * (25%-20%) = 1萬元,8行為0,9行等於4萬元;65438+10月1-6月30日第二季度累計盈利35萬元,即35萬元* 25% = 8.75萬元(6行),7行0,8行4萬元,9行6行減7行減8行= 4.75萬元;如果三季度累計盈利25萬元,那麽25萬* 25% =6.25萬元(6行),7行= 25 *(25%-20%)= 1.25萬元,8行= 4萬+4.75萬元= 8.75萬元,9行= 6行-7行。第四節等等。最終結算將在年底後進行。

b級表:

適用範圍:本表供按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按月(季)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使用,包括稅務機關依法指定的扣繳義務人。即企業季度申報審批時使用B類表格。(執行核定征收的企業名單和凈利潤率無變化)

表頭部分:同A類表。

表中項目:凡征收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只需填寫本表第1至3、11至15行。表B中的第4行到第10行是行為掩碼行。

13行“所得稅減免”和14行“實際預繳所得稅”與A類表第7、8行相同。(註:核定的納稅人還享受小型微利企業20%的優惠稅率。)

註:企業打開申報界面後,如果已經是審批通過的企業,則直接顯示B類表,否則顯示A類表。

報告中的註意事項:

*從2008年第壹季度開始,將使用新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即在1年4月申報企業所得稅時使用上述表格。

*申報方式:表格A和表格B支持網上填報申報,表格具體位置同前:稅務861-網上報稅-網上報稅-企業綜合申報。彈出通知界面,點擊申報材料明細下的【納稅申報】或【納稅申報】-【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報送時間:A類表和B類表同前,每年6月5438+10月、4月和7月65438+10月前進行網上申報,打印保存,次年年度匯算清繳後將紙質資料向稅務機關報送壹次。

*申報要求:本申報表壹式兩份,納稅人壹份,主管稅務機關壹份。(次年與其他報表壹起提交)。

*入職:

獨立納稅企業:每季度只需按要求填寫A類表格。

如果總公司和所屬分公司都在北京:在市地稅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具體辦法下發之前,按照以下口徑掌握:每季度只有總公司填報A類表。

總公司在北京,從屬分公司在其他地方:總公司填寫A類表和分銷表(分銷表是從TAX861的下載中心下載獲得的,沒有電子申報。只需在每季度結束後10內將兩種表格的紙質資料提交給主管稅務所,然後由總公司將加蓋驗收專用章的分配表復印件移交給國外分支機構)。

總機構在外地,非獨立分支機構在北京的,非獨立分支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網上填報A類表,並在15日內向稅務機關提交總機構異地申報後的紙質A類表和加蓋專用印章的分配表(復印件)供主管稅務機關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填寫說明

1.本表適用於以查賬征收方式申報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按月(季)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納稅人。

二、表頭項目:

1,“納稅期限”:納稅人填寫的“納稅期限”為公歷1至當月(季度)最後壹日。

企業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填寫的“納稅期限”為當月(季度)開業之日起至季度最後壹日止,從第二個月(季度)起按正常情況填寫。

2.“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稅務機關頒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15位數字)。

3.“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上的納稅人全稱。

三。每列的報告

1,第2行-第9行“據實預付”:填寫“本期發生額”壹欄,數據為當月(季度)第壹天至最後壹天;填寫“累計金額”欄。數據為納稅人所屬季度(或月份)從65438+10月1年到最後壹天的累計金額。納稅人本期應納(退)所得稅額為“累計數”欄第9行“應納(退)所得稅”數據。

2.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11行,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預繳的納稅人14行:填表中11至14行。

四。所有銀行的報告

該表的結構分為兩部分:

1.第壹部分是從1線到16線。納稅人應根據自身預繳申報方式分別填報,包括非居民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實際預繳的納稅人應填報第2至9行;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月或季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寫11至14行;采用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式預繳的納稅人,填寫16行。

2.第二部分從17行到22行,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在填寫第壹部分的基礎上再填寫18到20行;分支填充第20到22行。

五、具體項目描述:

1,第2行“營業收入”:按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收入填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收入填報。

2.第3行“營業成本”: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成本,填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成本(費用)。

3.第4行“利潤總額”:填寫會計系統計算的利潤總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行可填寫的當期取得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填報。

4.第5行“稅率(25%)”: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25%的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5.第6行“應納所得稅”:填寫計算出的本期應納所得稅額。第6行=第4行×第5行,第6行≥0。

6.第7行“所得稅減免”:填寫當期實際享受的所得稅減免,包括過渡期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優惠以及經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的其他稅收減免優惠。7號線≤6號線。

7.第8行“實際預繳所得稅額”:填寫累計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本期金額”欄為空。

8.第9行“應交(已退)所得稅”:填寫根據稅法規定計算的本次預繳(已退)所得稅。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第9行< 0,填寫0,將“本期金額”壹欄留空。

9.11行“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填寫上壹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銀行不包括納稅人的海外收入。

10,12行“本月(季度)應交所得稅”:填報納稅人根據上壹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本期應納稅所得額。

按季預繳的公司:12行= 11×1/4行。

月預付企業:12行= 11×1/12行。

第11、13行“稅率(25%)”: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25%的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

12、14行“應交所得稅”:填寫並計算應交所得稅。14行= 12行×13行

13,16行“確定預繳的所得稅”:填寫按照稅務機關認定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

14行、18行“總公司應納所得稅”:根據總公司應納預繳比例計算的本期應納所得稅。

(1)據實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行9 × 25%的預付款比例由總行分擔。

(2)65438行+04 × 25%的預付比例由總行分擔。

(三)采用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方式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65438行+06 × 25%的預付比例由總行分擔。

15、19行“中央財政集中分稅制所得稅額”為根據中央財政集中分稅制預繳比例計算的當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9行×中央財政集中分稅制預繳比例為25%

(2)按上壹納稅年度月或季平均應納稅所得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65438行+04 ×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預繳比例為25%。

(三)采用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方式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行16 × 25%為中央財政集中分稅制預繳。

16,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是根據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的本期預繳的所得稅額。

(1)據實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9行× 50%的分支機構分擔的預付款比例。

(2)65438行+04 × 50%分支機構分擔的預付款比例。

(三)采用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方式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65438行+06 × 50%分支機構分擔的預付款比例。

(分支機構:我行應填寫總行申報的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

17、21行“分配比例”:填寫匯總納稅分局根據匯總納稅人所得稅分配表確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稅額”:根據當期總機構申報表第20行填寫分支機構分配的所得稅額之和×本表第21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

1.本表供按照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包括核定應稅所得率和核定征稅方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按月(季)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使用,包括稅務機關依法指定的扣繳義務人。其中,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按收入總額核定,按成本費用核定,按支出折算分別填列。

二、表頭項目:

1,“納稅期限”:納稅人申報的“納稅期限”為公歷65438+10月1日至季(月)最後壹日。

年中開業的納稅人申報的“納稅期限”為當月(季度)第壹日至當月(季度)最後壹日,從第二個月(季度)起按正常情況申報。

2.“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上的納稅人全稱。

三。具體項目填寫說明

1,第1行“收入總額”: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應填寫此行。填寫本年累計收入金額。

2.第2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填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3.第3行“應納稅所得額”:填寫計算結果。計算公式:應納稅所得額= 65438行收入總額+0 ×第2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

4.第4行“成本費用合計”:根據成本費用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應填寫此行。填寫本年各項成本費用的累計金額。

5.第5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填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6.第6行“應納稅所得額”:填寫計算結果。計算公式:應納稅所得額=第4行總成本÷(1-第5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第5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

7.第7行“支出總額”:按照支出轉為收入的方法繳納所得稅的納稅人應填寫此行。填寫各項支出的累計金額。

8.第8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填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9.第9行“折算收益額”:填寫計算結果。計算公式:折算所得=第7行總支出÷(1-第8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10、10行“應納稅所得額”:填寫計算結果。計算公式:應納稅所得額=第8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第9行“換算收入額”。

第11、11行“稅率”:填寫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25%的稅率。

12和12行“應交所得稅”

(1)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填寫計算結果:

按其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應納所得稅額=第3行應納稅所得額×第65438行稅率+01。

按成本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應納所得稅額=第6行應納稅所得額×第65438行稅率+01。

應納稅所得額按支出折算的納稅人,應納所得稅= 65438行應納稅所得額+00×65438行稅率+01。

(2)征收核定稅額的納稅人,填寫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

13,13行“所得稅減免”:填寫當期實際享受的所得稅減免,13行≤12行。

14,14行“預繳所得稅”:填寫本年累計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15、15行“應交(已退)所得稅”:填寫計算結果。計算公式:應交所得稅= 65438行應交所得稅+02-65438行減免所得稅+03-65438行預繳所得稅+04;當15行≤0時,該行應填0。

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註釋

本表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

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下列收入按時或按期申報扣繳所得稅。

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非居民企業設立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設立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扣繳義務人應在簽訂合同或協議後20日內,將合同或協議副本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辦理有關扣繳手續。

三、合同或協議簽訂後,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支付金額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十日內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4.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報送本表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5.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將所扣稅款繳入國庫,又不履行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六、本表應同時用中文和外文填寫。

七、在本表中填寫下列欄目:

1.扣繳義務人識別號:填寫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稅務登記時確定的扣繳義務人的稅務代碼。

2.扣繳義務人名稱:填寫向外國企業實際支付的單位和個人名稱。

3.納稅人識別號:填寫非居民企業在其居住國的稅務識別代碼。

4.收入項目:填寫轉讓財產、股息、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收入等股權投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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