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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的房產出售要交多少稅

繼承的房產出售需交納全部房款20%的稅。

在我國法律中,並沒有規定遺產稅,就是說在繼承房屋時,不需要繳納20%的遺產稅。但是如果在繼承房屋之後,要轉讓該房屋的所有權,就要繳納房屋轉讓金的20%的稅,對此,人們也稱為它遺產稅。對於其他遺產,是不需要交稅的。

繼承房產的過戶費用根據不同的處理方式,費用標準不同,以河北省秦皇島市為例,有以下三種方式:第壹、選擇在不動產登記中心直接申請繼承轉移登記,不動產登記中心要進行登記公示,需要收取工本費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每套550元,印花稅按萬分之五收取。第二、選擇繼承公證方式,需要花公證費用。公證費的按房產價值分段計算,房產價值在20萬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20萬至60萬之間的部分按1%收取,60萬以上的部分按0.8%收取,取得繼承公證書後,再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繼承轉移登記,仍需交納登記工本費和萬分之五的印花稅。第三、通過訴訟解決繼承問題,在訴訟階段需要交納訴訟費,如果涉及到保全和評估,還是交納保全費和評估費,取得生效判決或調解書後,再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繼承轉移登記,仍需交納登記工本費和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壹)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第五條 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契稅: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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