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額扣除1,000元或者按比例扣除高等學位和子女上學的學費,不是扣除自己的錢,而是扣除稅法規定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的扣除標準如下:
1.納稅人在境內繼續接受學歷(學位)教育的費用,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每月400元定額扣除;
2.納稅人用於技能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費用,按照取得相關證書當年3600元的定額扣除。
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的扣除模式規定,納稅人在我國從事學歷(學位)教育的費用,按照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等學歷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用於技能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費用,按照取得相關證書當年3600元的定額扣除。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或協助核實下列與專項附加扣除有關的信息:
(壹)公安部門的戶籍人口基本信息、家庭成員關系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出國人員信息、戶籍人口死亡體征等信息;
(二)衛生部門有關出生醫學證明的信息和獨生子女信息;
(3)民政部門、外事部門、法院的婚姻狀況信息;
(四)學生在教育部門的學籍信息(包括學歷繼續教育學籍和考試信息)和在有關部門備案的境外教育機構資質信息;
(五)技工院校學生學籍信息、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相關住房(含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相關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資源部門不動產登記的有關信息;
(八)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關於住房商業貸款還款支出的信息;
(九)醫療保障部門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中記錄的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信息;
(十)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稅信息。
上述數據和信息的格式、標準和訪問方式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商有關部門確定。
有關部門、單位有專項附加涉稅扣除信息,但未按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的,由掌握涉稅信息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