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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減政策的適用範圍

“加計扣除”是本次增值稅改革推出的新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第39號2019),自2065438年4月1日至20265438年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服務。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第39號+09)第七條規定,生產生活允許19年4月至1年2月2021,

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郵政業、電信業、現代服務業、生活服務業(以下簡稱四項服務業)銷售額占總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房地產註釋》(財稅[2065 438+06]36號)執行。

31,2019年3月前成立的納稅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銷售額(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計算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2019年4月起。2009年4月1日之後成立的納稅人,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記為壹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65438年4月1日,20212 31日,生產納稅人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簡稱四項服務)銷售額占總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

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房地產註釋》(財稅[2065 438+06]36號)執行。1.郵政服務。第二,電信服務。第三,現代服務。

四、生活服務,是指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增值稅涉及的銷售服務,是指提供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築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事實上,適用於加計扣除的服務範圍不包括除交通運輸、建築服務和金融服務以外的所有服務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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