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清理整頓小煉油廠規範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8號)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決定在我國現有加油站加油機上安裝稅控裝置,組織生產和使用稅控加油機。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稅控加油機的生產和使用
(1)稅控加油機的稅控技術方案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共同制定,並在《稅控加油機鑒定大綱》中公布。
(二)根據《稅控加油機鑒定大綱》和《稅控初始化接口統壹標準》的相關要求,新開發生產的稅控加油機在國家稅務總局通過稅控功能測試並取得稅控功能證書後,稅控加油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型式鑒定和樣機試驗,根據《稅控加油機制造許可證考核規範》對申請人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頒發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允許其生產和銷售。
(三)新安裝的稅控加油機,須經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進行稅控初始化,並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計量檢定後,方可投入使用。
(四)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不得在國內生產或進口非稅控加油機;2000年6月65438+10月1之後,不得再次銷售非稅控加油機。因特殊需要生產非稅控加油機的,應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並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
二是稅控加油機和加油站的管理
(壹)稅控加油機屬於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作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管理辦法》進行強制檢定管理,嚴格執行出廠檢定、安裝後首次檢定和周期檢定。嚴禁破壞或擅自改動或拆除加油機及其稅控裝置。
(二)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計量法》加強對稅控加油機的日常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稅控加油機的計量執法檢查活動,嚴厲打擊計量違法行為。
(3)加油站必須按照稅控裝置或稅控加油機記錄的數據和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以紙質或電子方式進行納稅申報。
(四)加油站銷售成品油,必須按照規定使用稅務機關印制的銷售發票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並逐步使用稅控收款機或者與稅控裝置、稅控加油機連接的計算機開具發票。
(五)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加油站的日常監督檢查。加油站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報送有關業務資料。
三。違反規定的處罰
(壹)裝有稅控裝置的加油機或新安裝的稅控加油機未實施強制計量檢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封存加油機,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進行處罰。
(二)加油站實際銷售的成品油數量與銷售結算數量不符,給用戶或者消費者造成損失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商品數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三)對破壞或擅自改動、拆除加油機、稅控加油機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國家計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未按本通知規定安裝稅控裝置或使用稅控加油機,且加油機未進行稅控初始化的,稅務機關應封存加油機並停止使用。
(5)損壞、擅自改動、拆除稅控裝置,或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以非稅控方式銷售成品油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處罰授權規定,處以10000元罰款。
(六)違反規定,采取本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列行為,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銷售數據不實,並據此進行納稅申報的,以偷稅論處。
(七)對本條上述行為,經處罰後仍不改正的,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經營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