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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縣稅務局2016年

1.壹般納稅人為2016年5月1日以後開工的項目提供建築服務,應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壹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壹般計稅方法,適用稅率為11%,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壹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或者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的,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征收率為3%。

壹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壹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2016年5月1日以後,壹般納稅人取得不動產,如何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壹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3.營改增後,個人銷售北京的二手房,稅負變化大嗎?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稅負基本保持壹致。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後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4.營改增後,納稅人提供代理服務,是否還有差額征稅的規定?

答: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納稅人於2016年5月1日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時的“第二年”怎麽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

答:不是自然年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的規定,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全面營改增後,旅行社提供旅遊服務,其中機票款是否可以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

答: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7.不動產租賃企業預收賬款後怎樣確定銷售額?

答: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在收到預售款的當月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壹)代為收取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8.餐飲企業購進食材,取得的既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又有農產品收購發票,營改增後,是否可按照13%稅率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進行抵扣?還是必須納入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範圍?

答: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的規定,我市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範圍,其購進農產品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38號通知所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抵扣。

9.企業既有租賃收入,又有銷售貨物收入和其他服務收入,應如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答:如企業為壹般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如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征收率為3%。

10.全面營改增後,增值稅扣稅憑證有哪些?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規定,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11.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開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壹《施工許可證》下的不同房產,如開發項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別墅,可以分別選擇簡易征收和壹般計稅方法嗎?

答:不可以。同壹房地產項目只能選擇適用壹種計稅方法。

12.原增值稅對經營租入的房屋建築物的改建支出,其進項稅額不可抵扣,營改增後,這部分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

答:對經營租入的不動產的裝飾及改擴建支出取得的進項不按照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不屬於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壹第二十七條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壹次性抵扣。

13.建築行業什麽情況下可以選擇簡易征收?

答:(1)壹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壹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壹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二)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14.納稅人從事現代服務業適用稅率是6%計算銷項稅額,那麽其取得的17%的進項稅發票可否按規定進行抵扣?

答:可以。

15.員工因公出差,住宿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

答:可以。

16.建築企業不同的項目,是否可以選用不同的計稅方法?

答:可以。建築企業可以就不同的項目,分別選擇適用壹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

17.企業既有簡易計稅項目,又有壹般計稅項目,營改增後購進辦公用不動產,能否抵扣進項稅?

答: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壹)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18.壹般納稅人出租房屋,可否選擇簡易征收?

答:壹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壹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

19.營改增後,企業取得勞保用品進項發票,能否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答:企業取得勞保用品進項發票,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20.公司在酒店舉辦會議、培訓期間,取得的住宿費、餐飲費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答:壹般納稅人取得住宿費專用發票,可以按規定進行抵扣。企業購進餐飲服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1.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此處的“4月30日之前自建”應如何界定?

答:4月30日之前自建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2.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如果無法劃分取得的進項可以抵扣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第十三條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兼有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免征增值稅的房地產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以《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建設規模”為依據進行劃分。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簡易計稅、免稅房地產項目建設規模÷房地產項目總建設規模)”。

23.金融商品轉讓銷售額,“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這裏的賣出價和買入價是含稅價還是不含稅價?

答:賣出價指賣出時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買入價為買入時支付的含稅價款。

24.壹般納稅人企業營改增前購進機器設備待售,相應的進項稅金已按規定抵扣,5.1之後,因滯銷轉為固定資產做出租業務,該機器設備的已抵扣進項是否需要做轉出處理?

答:不需轉出。

25.營改增前發生的未執行完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

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壹計算銷售額: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除此之外其他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仍按財稅〔2016〕36號文件現有政策執行。

26.2016年3月1日開始進行不動產在建工程,2016年7月31日建造完畢,此項不動產能否進行抵扣?如果可以抵扣,應該怎樣抵扣?

答: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壹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27.勞務派遣服務是否可以差額征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定:

壹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壹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於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並為其工作的服務。

28.旅遊企業承辦境外旅遊如何取得抵扣憑證?

答: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承辦境外旅遊無法取得上述憑證,可以取得合法有效憑證,選擇差額計算銷售額。

29.納稅人接受境外單位服務,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按規定代扣代繳增值稅後,可否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答: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0.營改增後,壹般納稅人5月1號以前自建壹房屋,但在5月1號以後竣工,竣工後欲出租,能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嗎?

答:壹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適用簡易計稅。

31.建築工程合同中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都在4月30日之前,且合同中沒有約定付款的日期,但工程實際尚未竣工,仍在進行中,5月1號後收到的工程款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繳納增值稅的話能否選擇簡易征收?

答:應繳納增值稅。屬於建築工程老項目,可以選擇簡易征收。

32.房地產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不動產收到預收賬款後是否需要申報繳納增值稅?如何計算應納稅款?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的規定,壹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按照3%的預征率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

33.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不是同壹個項目的分包款可以差額扣除嗎?

答:不可以。可以扣除的是該項目對外支付的分包款。

34.營改增後,旅遊業取得的差額項目的憑證是營業稅的發票,能否作為營改增後差額征稅的憑證?

答: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壹條規定:“(三)銷售額。……11.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35.停車場停車收費是否有簡易征收政策?

答:車輛停放服務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同時,壹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36.房地產企業支付的土地價款,未取得政府部門開具的土地價款票據,能否從當期的銷售額中扣除?

答:不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37.企業承租不動產,預付壹年租金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通過後,進項稅額能否壹次性抵扣,還是分攤到各月平均抵扣?

答:認證通過後,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可以壹次性抵扣。

38.建築的總包方在營改增前取得的建築的分包發票,營改增後能否作為差額扣除的憑證?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試點納稅人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附件2規定,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因此,試點納稅人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不可作為申報繳稅時的扣除憑證。

39.營改增之後收費公路企業收取的通行費應如何繳納增值稅?對方取得通行費發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定,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壹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

壹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壹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並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40.工廠車間、酒店等購進的保潔服務能否抵扣進項?

答:可以按規定抵扣。

41.納稅人購入符合分兩年抵扣的不動產,已經抵扣了60%,但是隨後就進行了銷售,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時,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允許於銷售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2.建築業簡易征收按項目備案,是否還有36個月不得變更的限制?

答:建築企業可以根據不同項目選擇不同的計稅方法。

43.銀行、保險等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答:《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業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壹、同意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業(詳見附件)實行由總機構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所屬分支機構增值稅應納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總機構、分支機構各自的應納稅額,分別在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繳納入庫的方式。

當期總機構、分支機構各自的應納稅額=當期匯總計算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全部應納稅額×(當期總機構、分支機構各自的銷售額÷當期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全部銷售額)”

44.支付給文印店的打印、復印費能夠抵扣進項嗎?

答:文印店的打印、復印費屬於其他生活服務。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支付給文印店的打印、復印費不屬於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條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抵扣進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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