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監獄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標 簽監獄企業稅收通知
頒布單位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文 號川地稅函﹝2002﹞54號
發文日期2002-03-27
實施時間2002-03-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稅 種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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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征收分局、稽查局:
為支持我省監獄企業發展,確保監管改造的穩定,根據國家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現就監
獄企業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壹、對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監獄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要認真貫徹落實到位。按照《財政
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監獄、勞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問題的通
知》(財稅[2001]5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
知》(94)財稅字第001號)的規定,在2001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間,對全部產權屬
於監獄系統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對監獄單位警戒圍墻內的生產經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
用稅;對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監獄系統的企業,可在3年內減征或者
免征所得稅。
二、對確有困難的監獄系統的企業,按照稅收管理權限給予減稅、免稅。
(壹)資源稅。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資源稅減免權限問題的批復》(川府
函[1998]56號)規定,對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等需減免資源稅的,由當地稅務部門審核
後逐級上報,對壹戶企業壹次申請減免稅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由省地稅局審
批,報省政府、省財政廳備案;申請減免稅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轉省財政廳審
批,同時報省政府備案。
(二)房產稅。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及我省實施細則規定,對監獄
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
(三)農業稅。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農業稅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監獄企業因缺乏勞
動力或其他原因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征或免征農業稅。
(四)農業特產稅。按照《四川省農業特產稅征收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監獄企
業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欠收的,經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核實,轉同級財政部門
審核,報上級財政部門批準後,可酌情給予減征或免征。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