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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銷售業務稅務籌劃和混合銷售稅務籌劃的區別

壹、相同點與區別

混合銷售與兼營,兩者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顯的區別。

相同點是:兩種行為的經營範圍都有銷售貨物和服務這兩類經營項目。

區別是:混合銷售強調的是在同壹銷售行為中存在兩類經營項目的混合,銷售貨款及服務價款是同時從壹個購買方取得的;舉例:銷售電梯,同時提供安裝服務;銷售貨物,同時提供運輸服務。

兼營強調的是在同壹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經營項目,但是這兩類經營項目不是在同壹銷售行為中發生,即銷售貨物和服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壹購買者身上。舉例:超市銷售蔬菜,同時銷售熟食(盒飯等)。

二、稅收處理

從稅務處理上來說,混合銷售的納稅原則是按“經營主業”劃分(經營主業的認定為年營業額或貨物銷售額超過50%),稅率只有壹個。

而兼營的納稅原則為:分別核算、分別征稅,稅率不止壹個。

特殊情況:銷售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不屬於混合銷售業務,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同時,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適用簡易征收。

三、稅收籌劃

混合銷售只能按壹個主業稅率納稅,而且主業稅率很可能是高稅率,籌劃思路為:將混合銷售業務分別交由不同的專業子公司負擔,改變混合銷售業務的性質;或者改變主業的性質,適用低稅率。或者改變銷售關系,將兩個銷售環節中的壹個,付費模式由甲方承擔改為乙方承擔。比如:將收取運費改為代墊運費。

具體思路:

(壹)設立獨立核算的專業服務公司,改變混合銷售業務的性質。

(二)變更“經營主業”來選擇稅負較輕的稅種。

(三)改變銷售關系,將收取運費改為代墊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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