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減免稅款的金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額)科目;
2、相應金額記入營業外收入—增值稅減免科目;
3、操作反映企業因稅收優惠政策減少的應繳稅款;
4、賬務處理展示企業稅收優惠的財務影響。
應交稅費的會計處理:
1、定義:應交稅費是指企業因經營活動而產生的應向國家稅務機關繳納的各種稅費;
2、內容: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
3、會計分錄:根據不同稅種,會計分錄會有所不同,通常在計算出應繳稅款後,借方記相應的稅費科目,貸方記銀行存款或其他應付款項;
4、稅金的計提:企業在每個會計期末根據稅法規定和實際經營情況計提應交稅費;
5、稅金的繳納:企業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將計提的稅款繳納到國家稅務機關。
綜上所述,企業在賬務處理中將減免稅款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額)科目,並相應地反映在營業外收入—增值稅減免科目,此操作不僅體現了企業因稅收優惠政策而減少的應繳稅款,同時也展示了稅收優惠對企業財務影響的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第壹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第二條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後的銷售額。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