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減少註冊資本,是指經工商稅務審計,認為因嚴重虧損或虛假出資必須減少資本的;
2.原來註冊資金太多,發現資金太閑置。在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經投資者討論可以減少註冊資本;
3.經營範圍或者納稅方式的變化;
4.變更公司性質時,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500萬元以上,而壹般有限責任公司和自然人持股最低只有3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
公司合並、分立、減資和清算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公司在合並、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未按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限責任公司減資的基本程序是什麽?
1.股東會決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減資應當依法以特別決議作出,國有獨資公司的減資應當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
2.準備資產負債表和資產清單,以便查清家庭財產;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65,438+0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