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增值稅稅率簡並
財稅〔2017〕37號規定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增值稅稅率從13%調整為11%。上述貨物的範圍,則平移了《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飼料”註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等文件的規定。
(二)增值稅稅率簡並對農業和農產品相關行業稅務影響
調低上述貨物銷售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稅率,將有利於降低上述貨物銷售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稅率,並對行業發展帶來積極作用。
然而,也要註意到,簡並增值稅稅率仍存在壹些需要明確的問題並對部分行業產生影響:
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是否相應全部調整尚待確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將國內環節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征收管理分別賦予了稅務機關和海關。兩個不同的政府部門在對增值稅低稅率貨物征稅範圍的理解上並不壹致[1],並反饋到征管層面。例如,在增值稅稅率簡並前,盡管食用植物油、液化石油氣在國內環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但是部分食用植物油、液化石油氣在進口環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並非13%,而是17%。目前尚不明確此次簡並稅率調整為11%稅率貨物,其在進口環節征稅時,海關是否亦會全部調整為11%。
2、進口環節進銷倒掛稅差加大,將對部分行業產生負面影響
如前所述,海關對進口前述貨物是否全面執行降低為11%的增值稅稅率尚待確定,如果未來海關對部分上述貨物在進口環節的稅率仍按17%征收,對國內進口此類貨物的貿易公司來說,其影響是較大的。以橄欖油、棕櫚油等為例,這些油原產於國外,按照現有的海關稅則,在進口環節可能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也可能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例如,根據進出口稅則,稅則號為1510 0000、1509 9000的橄欖油、稅則號位1511 9090的棕櫚油等,按照2017年進出口稅則規定,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稅率為17%;然而,進口貨物的商貿企業在國內未經加工銷售時則適用簡並後的增值稅稅率11%。這種進銷環節稅率差異可能導致該類企業將長期存在較多的留抵進項稅額,其不但無法享受增值稅降負的紅利,還將可能導致銷售環節稅率從13%降低到11%而不含稅銷售價格無法調整時,產生較之前更大的留抵稅額,對該類企業的發展較為不利。
3、國內購銷倒掛稅差加大將對部分行業產生負面影響
此次增值稅稅率簡並前,因生產該類產品的企業國內購進的原材料或零部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而銷售環節的增值稅稅率則為13%,存在著較大的增值稅稅率購銷倒掛,導致這類企業長期存在進項稅額留抵。而此次增值稅稅率簡並後,其銷售環節稅率降低,導致留抵稅額將進壹步加大。以農機生產企業為例,其銷售環節稅率調整為11%,而采購的農機零部件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對部分農機生產企業可能進壹步導致長期存在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擠占了企業資金。考慮到簡並增值稅稅率對此類企業的負面影響,該類企業應主動調整運營模式,避免大量進項稅額留抵現象長期存在。
二 稅率簡並及農產品銷售發票調整後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及行業影響分析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他文件規定,購入農產品抵扣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據實抵扣、憑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計算抵扣、核定抵扣。財稅〔2017〕37號調整了農產品銷售發票的範圍,並考慮了增值稅稅率簡並的影響,對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相應進行了調整。
(壹)增值稅稅率簡並對農產品深加工企業抵扣力度不變
1、營改增試點期間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抵扣力度不變
根據財稅〔2017〕37號第二條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由於農產品適用稅率為11%,而加工後的貨物適用的稅率為17%,因此我們可以將這壹文件適用的範圍理解為農產品深加工企業。
2、購入農產品對農產品深加工企業的稅務影響分析
需要註意的是,上述抵扣力度不變針對的是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上述情形可以按13%扣除率或核定抵扣率抵扣。此類納稅人因屬於農產品深加工企業,銷售環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在農產品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1%的前提下,其購入農產品按13%抵扣,將不會加大該類企業的稅收負擔。以下兩個例子將有助於幫助理解增值稅簡並對農產品深加工企業的稅務影響分析。
(1)據實抵扣
例如,企業購入農產品用於加工餅幹,雖然該農產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1%,但由於該農產品是用於加工17%稅率的餅幹,且購入農產品構成農產品深加工貨物餅幹的實體組成部分,因此準予對購入的農產品按13%抵扣進項稅額,而非按11%抵扣,以保持和此次簡並增值稅稅率前的抵扣力度壹致。
(2)核定抵扣
例如,壹家餅幹生產企業,將購入的燕麥用於促銷活動,如果該餅幹生產企業屬於增值稅核定抵扣試點範圍,則雖然燕麥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1%,但由於該燕麥並不構成其生產的餅幹的組成部分,因此仍允許按13%的核定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從而不會對該類企業的抵扣力度產生影響。
3、農產品深加工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註意事項
在實踐中,部分農產品深加工企業購入農產品不僅用於進行農產品深加工,也可能用於農產品簡單加工。為此,在進行進項稅額抵扣時還要註意:
· 購入農產品用於深加工和簡單加工與分別核算相關的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從事上述農產品深加工的企業,其購進的農產品可能既用於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同時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例如用於生產11%的貨物),此時企業應當分別核算用於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並分別按13%和11%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對海關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而采購的農產品可以按17%抵扣)。如果企業未分別核算的,統壹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 購入農產品用於深加工和簡單加工進項稅額抵扣尚待明確的問題
盡管按照財稅〔2017〕37號規定,購入農產品同時用於深加工和簡單加工時需要對農產品進項稅額分別核算。然而,壹個不可忽視的事實是,從事上述農產品深加工的企業,其購進的農產品可能既用於深加工(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同時又用於生產簡單加工(例如用於生產11%的貨物)的企業,其在農產品購入環節通常難於區分上述兩者各自耗用的農產品數量和金額,這給分開核算及後續按13%還是11%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無疑帶來了挑戰,不排除未來稅務機關將就此進壹步明確,以增加後續執行中的可操作性。
· 用於深加工和轉售時的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從事上述農產品深加工的企業,其購進的農產品可能既用於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於轉售的,其並不存在前述深加工和簡單加工下可能混用的情況,在理論上本身就是可以分開核算的,因此可以分別按按13%和11%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對海關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而采購的農產品可以按17%抵扣)。
(二)憑票抵扣對農產品簡單加工企業的的稅務影響分析
1、簡並稅率後非農產品深加工企業(以下稱“簡單加工)憑票抵扣政策變化
根據財稅〔2017〕37號第二條規定,除營改增試點期間購進適用11%稅率的農產品用於深加工可以按13%抵扣進項稅額(含核定抵扣)外,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壹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這條款主要適用於營改增試點期間購進農產品用於非深加工的企業。其適用的企業範圍具體包括以下幾類:購進農產品用於銷售的商貿企業、購進農產品用於簡單加工的生產企業等。也即是說,對非農產品深加工企業取得的農產品不再按13%抵扣進項稅額。
2、簡並稅率後非農產品深加工企業憑票抵扣的稅務影響
與過去相比,簡並稅率後非農產品企業購進農產品品票抵扣進項稅額將發生以下變化:
(1)購入農產品取得壹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增值稅抵扣稅率從13%調整到11%
除進口農產品從海關取得的部分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可能還存在17%的增值稅稅率外,該類企業取得壹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其可以抵扣的增值稅稅率由原來的13%調整為11%;對於7月1日之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其增值稅稅率為13%的,在7月1日後抵扣時仍按13%抵扣。
對於購入農產品的該類企業(如商貿企業)來說,盡管購入貨物的稅率從13%降低到11%,導致不含稅價格不變的情況下進項稅額抵扣減少,但增值稅銷項稅額也相應同步減少,並不會因此對企業產生大的影響,但對那些習慣采取含稅價報價的銷售企業來說,可能面臨著和買家的新壹輪價格談判。
(2)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從按3%征收率抵扣進項稅額改為按11%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財稅〔2017〕37號第二條規定,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需要特別註意的是,這壹規定體現的並非意味扣除率從13%調整到11%。在財稅[2012]75號,這種情況下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非農產品銷售發票,購買方不能按票面金額計算抵扣13%的增值稅稅率,而只能按票面3%征收率所繳納的增值稅據實抵扣。而在過去的實踐中,壹些企業通常理解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效應強於普通發票,導致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農產品本可以取得普通發票作為農產品銷售發票按13%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變為只能按票面3%征收率所繳納的增值稅據實抵扣,從而白白浪費了部分進項稅額抵扣。財稅〔2017〕37號對從小規模納稅人處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準予按13%抵扣,無疑對企業將產生積極的影響。
(3)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計算進項稅額的扣除率從13%調整到11%
由於農產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變化,根據財稅〔2017〕37號第二條規定,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計算進項稅額扣除率從13%調整到11%。但需要註意的是,由於農產品銷售發票的概念發生了變化,采購農產品的企業仍需要對此高度關註。例如,商貿企業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買非自產農產品取得普通發票,且該納稅人按3%繳納增值稅的,在財稅〔2017〕37號生效前,該取得的普通發票屬於農產品銷售發票,農產品購買方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但在財稅〔2017〕37號生效後,由於該農產品不屬於自產農產品,取得普通發票不是農產品銷售發票,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此外,需要註意,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三)農產品銷售發票調整及行業影響分析
1、農產品銷售發票的變化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購入農產品可以憑農產品銷售發票抵扣進項稅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第三條對農產品銷售發票進壹步明確為:《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所列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進項稅額的第(三)項所稱的“銷售發票”,是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征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而自行開具或委托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而財稅〔2017〕37號則不再使用財稅[2012]75號農產品銷售發票的概念,並將其調整為“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2、農產品銷售發票調整後對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的影響
需要註意的是,盡管農產品銷售發票的概念發生了較大變化,但是,對於采購農產品的企業並不會因農產品銷售發票的概念變化產生大的影響。例如,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征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開具給購買方的發票雖然不屬於財稅〔2017〕37號下的農產品銷售發票,但是根據財稅〔2017〕37號,可以按購入的農產品是用於深加工,還是非深加工,分別按照13%和11%抵扣進項稅額,就整體而言,只對購入農產品用於非深加工產生壹定的稅務影響。相反,取得財稅〔2017〕37號中規定的農產品銷售發票,也可以抵扣進項稅額;而在此之前,企業可以憑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需要特別說明,在過去不少企業存在壹種誤解,對從按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購入的農產品,並非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而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在實踐中視為農產品銷售發票按13%抵扣進項稅額,這壹做法是不正確的。然而,按照財稅〔2017〕37號,即便發票上的稅率為3%,購入的企業可以分別按13%(用於深加工)或11%(用於非深加工)抵扣進項稅額。
(四)增值稅稅率簡並後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率調整及稅務影響分析
1、增值稅稅率簡並後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率調整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部門可商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特點,選擇部分行業開展核定扣除試點工作。對這些被選中的行業,當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的、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時,其不再實行憑票扣除進項稅額的方式,而是采取核定抵扣。按照財稅〔2017〕37號規定,繼續推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已實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執行。其中,《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印發)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扣除率調整為11%;第(三)項規定的扣除率調整為按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執行。具體而言,結合財稅[2013]57號及財稅〔2012〕38號,實行核定抵扣的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核定抵扣時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 試點納稅人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即構成貨物實體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投入產出法、成本法和參照法核定,需要註意的是,核定扣除進項稅額的扣除率並非11%或13%,而是按所生產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即銷售貨物為17%時,扣除率為17%;銷售貨物適用稅率為11%時,扣除率為11%。
·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於深加工時,即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且購進農產品雖用於生產經營但不構成貨物實體的(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其核定抵扣率保持13%不變;
·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不是用於深加工,包括不是用於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或購進農產品雖用於生產經營但不構成貨物實體的(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或直接用於銷售的,其核定抵扣率調整為11%。
2、增值稅稅率簡並後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率調整的稅務影響
對於購入農產品實行核定抵扣的企業來說,增值稅稅率簡並會產生和憑票抵扣企業類似的稅務影響。
(1)對於購入農產品用於深加工的企業來說,其進項核定抵扣率和增值稅銷售環節適用稅率均不發生變化(分別為13%和17%),無需擔憂其進項稅額抵扣率的調整。但是,由於銷售方增值稅適用稅率的調整,實踐中可能引起新壹輪的議價。
(2)對購入農產品用於非深加工但構成貨物實體的企業來,其生產出來的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1%,而增值稅的核定抵扣率為13%,可能導致該類企業存在較大的進項稅額留抵。
(3)對購入農產品用於非深加工,且不購入貨物實體(如轉售、推銷等),其銷售環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和核定抵扣率均從13%調整為11%,該種同步調整對行業將不會產生較大影響。
三、簡並稅率後的增值稅出口退稅問題及稅務影響分析
財稅〔2017〕37號自2017年7月1日開始實行,由於此時點涉及到貨物的征稅率調整問題,為此也需要對該類貨物出口的退稅率適用問題做出相應規定。按照財稅〔2017〕37號規定,出口簡並稅率後的貨物,其退稅率適用如下:
· 外貿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財稅〔2017〕37號附件2所列貨物,購進時已按13%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13%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1%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11%出口退稅率;
· 生產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財稅〔2017〕37號附件2所列貨物,執行13%出口退稅率。
· 無論生產企業還是外貿企業,其在2017年8月31日後出口財稅〔2017〕37號附件2所列貨物,出口退稅率為11%。
上述出口貨物的時間,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執行。
對出口上述產品的企業而言,需要考慮到采購貨物(含生產企業視同資產貨物)時征稅率為13%而出口時的退稅率可能為11%的問題。因此,這些企業應立即行動,制定周密的采購計劃,避免7月1日之前貨物采購過多而無法在8月1日前出口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