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屬性,法定解釋應嚴格按照法定的解釋權限進行,任何有權機關不能超越權限進行解釋;
(2)權威性,法定解釋同樣具有法的權威性;
(3)針對性,法定解釋大多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特別是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進行的,所以具有針對性。但其效力不限於具體的法律事件或事實,而具有普遍性和壹般性。
2、增值稅的作用
(1)能夠平衡稅負,促進公平競爭。增值稅以增值額為課稅對象的特點,能夠徹底解決同壹種貨物由全能廠生產和由非全能廠生產所產生的稅負不平衡問題。
(2)既便於對出口商品退稅,又可避免對進口商品征稅不足。世界各國為保護和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在對外貿易上都采取獎出限入的經濟政策。為此,各國對出口貨物普遍實行退稅政策,使出口貨物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在這種政策下,按全部銷售額征稅,由於存在重復征稅,在貨物出口時,究竟繳了多少稅是很難計算清楚的。這樣,在出口退稅工作中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兩個問題:壹是退稅不足,影響貨物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二是退稅過多,形成國家對出口貨物的補貼。實行增值稅則可以避免上述問題。
對進口貨物實行增值稅,有利於貫徹國際間同等納稅的原則,避免產生進口貨物的稅負輕於國內同類貨物,以及進口貨物利潤大於國內相同貨物利潤的假象。
(3)在組織財政收入上具有穩定性和及時性。征稅範圍的廣闊性,征收的普遍性和連續性,使增值稅有著充足的稅源和為數眾多的納稅人,從而使通過增值稅組織的財政收入具有穩定性和可靠性。
(4)在稅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約,交叉審計,避免發生偷稅。和增值稅實行稅款抵扣的計稅方法相適應,各國都實行憑發票扣稅的征收制度,通過發票把買賣雙方連為壹體,並形成壹個有機的扣稅鏈條。使買賣雙方在納稅上形成了壹種利益制約關系。這種制約關系壹方面可以避免納稅人偷稅、漏稅和錯計稅款;另壹方面也有助於稅務機關進行檢查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