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合法的。這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要素。所謂法律主體,是指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1,行政機關合法。2.人員是合法的。3.委托是合法的。
(二)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權限範圍。它意味著行政行為主體必須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實施行政行為,必須遵守壹定的權限規則。行政權限的限制表現在幾個方面:行政管轄的限制、行政區域管理的限制、時間管轄的限制、手段的限制、程度的限制、條件的限制和委托權限的限制。
(三)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和適當。這是行政行為的內容要素。行政行為的內容合法,是指行政行為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這些權利和義務的影響或處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的利益。包括幾個要求:符合法律法規;符合法定範圍和經營範圍;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適當;行政行為必須公平合理。
(四)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所謂程序,是指實施行政行為所要采取的步驟。程序是行政行為的基本要素,因為任何行政行為的實施都必須經過壹定的程序,沒有行政程序就沒有行政行為的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