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資金包括:國家預算內資金、國內外貸款、貸款、贈款、各種自有資金、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固定資產投資是指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投資、商品房投資和其他固定資產投資。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具體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稅目分為兩個系列。
(1)基本建設項目系列:①國家急需項目投資。列出農業、林業、水利、能源、交通、郵電、原材料、科教、地質勘查、采礦等基礎產業和薄弱環節的規定投資。城鄉個人建造和購買住房投資,外國政府贈款和其他外國贈款安排投資,簡單設備購置投資等。
(二)國家鼓勵但受能源、交通等條件限制的項目投資。列舉了鋼鐵、有色金屬、化工、石化、水泥等壹些重要原材料,以及機械、電子、紡織工業、新型建材、飼料加工等壹些重要投資。
(三)投資國家嚴格限制發展的建築物、會堂、博物館和項目。
④職工住房(含商品房)建設投資。
⑤壹般基礎項目投資。
(2)改造工程系列:
(1)國家急需發展的項目投資(與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相同)。
②其他改造項目投資。計算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是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確定的產業發展序列和經濟規模的要求。實行差別稅率,具體適用稅率為0%、5%、10%、15%和30%。差別稅率按兩類設計,壹類是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壹個是改造項目的投資。
(1)基本建設項目投資適用稅率的具體規定為:
(壹)國家急需發展的農業、林業、水利、能源、交通、通訊、原材料、科教等項目的投資。對地質、勘查、開采等基礎產業和薄弱環節的投資實行零稅率和優惠扶持照顧政策。
(2)對國家鼓勵投資但受能源、交通限制的項目,如鋼鐵、化工、石化、水泥等壹些重要原材料,以及壹些重要的機械、電子、輕工、新型建材等,實行5%的輕稅政策。
(三)城鄉居民個人建設住宅和職工住宅(含投資建設商品房)實行“從優到低”的政策。為改善工農居住條件,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對城鄉個人投資建造和購買住房實行零稅率;對單位投資建造和購買壹般住房適用5%的低稅率;對單位用公款投資建造和購買高標準獨棟住宅和別墅,適用30%的高稅率。
(4)對國家嚴格限制發展的建築、會堂和博物館及項目的投資征收重稅,稅率為30%。
⑤對不屬於上述四類的其他項目投資,實行中等稅負政策,稅率為15%。對基本建設投資項目按經濟規模設定不同稅率,主要是鼓勵對符合經濟合理規模的項目適用稅率。反之,則受到限制。比如,壹些單位為了追求局部利益和自身利益,盲目建設規模小、技術水平低、能耗高、汙染嚴重、效益差的項目,采取高稅率加以限制。
(2)更新改造項目投資適用稅率的規定:
為鼓勵企事業單位進行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促進技術進步,體現基建從嚴、改造從寬的政策精神,對國家急需發展的項目投資給予優惠支持(與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相同),適用零稅率;對其他更新改造項目的投資,按照建設項目投資額征收10%的投資方向調節稅。但由於計稅依據僅限於建設項目投資額,稅負會比基本建設項目低很多,有利於鼓勵企業走擴大再生產的道路,提高投資效率。固定資產投資調節稅實行預繳,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單位項目計劃額預繳。年度結束後,根據年度投資實際完成情況結算,多退少補;項目完成後,按照實際完成的全部投資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因此,稅收計算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預繳稅金的計算。
預繳稅金按核定的固定資產單位項目年度計劃投資額全額繳納,其基本計算公式為:固定資產投資方向預繳調節稅稅額=核定的固定資產年度計劃投資額×適用稅率。納稅人按照年度計劃投資壹次性繳納全年稅款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在當年9月底前逐項繳納應納稅款。
(2)結算稅的計算。
年度終了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單位工程按當年實際完成投資額結算,多退少補。基本計算公式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結算稅金、壹年實際完成投資額、適用稅率、壹年預繳稅金。
(3)清算稅的計算。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完工後,按實際完成投資額計算全部投資的原應納稅額,再扣除預繳稅款,多退少補。
基本計算公式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稅額=全部項目實際投資額×適用稅率-預繳稅額。
如某公司經計劃部門批準建設辦公樓,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為450萬元,次年竣工結算後實際投資為430萬元。本公司應預付固定資產投資調節稅,實際固定資產投資調節稅為:
(1)根據年度投資計劃,應預繳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450萬元×15% = 67.5萬元;
(2)按實際總投資應繳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430萬元×15% = 64.5萬元;
(3)項目建成後,退還公司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67.5萬元-64.5萬元= 3萬元。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由稅務機關管理,專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和有關單位負責代扣代繳,計劃部門互相配合,實行計劃統壹管理和投資許可證制度的源頭控制措施。所有固定資產投資都要納入計劃統壹管理,實行投資許可證制度。投資項目不分所有制和隸屬關系,投資許可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委員會(計委)統壹發放。投資許可證壹次發放,使用多年,直至項目完成。每年應按規定進行年度檢驗。凡符合要求並在當年辦理了豁免手續的項目,應在許可證上蓋章,繼續使用。凡未經年檢蓋章的許可證不得繼續使用,相應項目不得繼續建設。
納稅人在審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時,應落實項目應納稅額,並計入項目總投資,對項目進行經濟和財務評價。各主管部門(公司)、各地區要按項目單位工程編制計劃,逐項列出年度計劃投資額,分別註明投資方向、調整稅率和應納稅額,並將投資項目計劃抄報投資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計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委)應將本地區經審核匯總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計劃,報同級稅務機關審批適用的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額,由計劃部門下達給投資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和計委(計委)。納稅人在使用項目年度投資前,應向投資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手續。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稅務機關開具的專用繳款書劃撥應納稅款。規劃部門憑完稅憑證發放投資許可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可以根據投資許可證辦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撥款或貸款手續。
納稅人未按規定納稅的,計委(計委)應取消預備項目立項,不得安排新項目開工,取消續建項目年度投資計劃規模,不得發放或註銷投資許可證。沒有投資許可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得撥款或貸款,建設單位不得施工,供電和城建部門不得供電供水,其他部門不得辦理其他有關建設事項。2012 11.9《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28號)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整暫行條例》(1991.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