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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規定

關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規定是,發包人預留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總比例不得超過工程總造價的3%。在缺陷責任期內,如果工程質量沒有問題,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申請退還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後14天內予以答復。

1.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有哪些法律規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七條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方式預留保證金,預留保證金的總比例不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承包人以銀行保函代替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十條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應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期滿後,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申請退還保證金。

第十壹條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的申請後,應在14天內,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與承包人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按約定向承包人退還保證金。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天內向承包人返還保證金。逾期不返還定金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未答復,經催告後14天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申請。

第十二條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和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和費用有爭議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爭議解決程序處理。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與保證金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參照本辦法中發包人和承包人的相應權利和義務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2.建築工程質量保修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壹)預留和返還保證金的方式;

(二)存款的比例和期限;

(三)存款是否支付利息,如果支付,利息的計算方法;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和計算方法;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和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6)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索賠;

(七)逾期返還定金違約金的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

實際上,質量保證金是為了在壹定程度上保證工程質量。最新的法律制度將原來質量保證金的比例從5%降到了3%。如需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包括保證金預留比例、返還方式及其他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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