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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主輔兼營有哪些相關規定?

建設項目主輔兼營有哪些相關規定?

建築企業承包包裝業務有兩種情況。本次承包包裝業務主要涉及“混合銷售”和“兼職經營”的稅務處理以及發票開具的涉稅問題。相關規定如下。

(壹)建築業企業外購建築材料或機器設備並提供施工勞務業務的稅收性質:混合銷售行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實施辦法》第四十條:“銷售行為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本條中的“銷售行為”是指“銷售合同”。第二,該行為必須同時涉及服務和貨物,其“貨物”是指《增值稅條例》規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熱、氣;服務業是指交通運輸服務、建築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建築服務、金融保險和房地產銷售等。在界定“混合銷售”行為是否成立時,其行為標準中的上述兩點必須同時存在。如果壹個銷售行為只涉及銷售服務,不涉及商品,則不屬於混合銷售行為;另壹方面,如果涉及銷售服務和商品,則不屬於銷售行為,也不屬於混合銷售行為。

基於以上分析,建築企業外購建築材料並提供施工業務的合同是壹種既涉及勞務又涉及貨物的銷售行為,是壹種混合銷售行為。

(二)建築業企業銷售自產建築材料或機器設備並提供施工勞務業務的稅收性質:兼業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11號)第壹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裝配式房屋、機器設備、鋼結構等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安裝勞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65 438+06]36號)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不單獨核算的,適用較高的稅率。”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壹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減免。”基於上述稅收政策,銷售業務與兼職業務中的兼職業務是兩種銷售行為,是獨立的業務。

建築工程混賣和兼職有什麽區別?

1,混合銷售的本質是壹種稅收行為;兼職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2.混合銷售稅處理原則是根據企業主營項目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業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應稅活動銷售額,從而計算出相應的應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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