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7年2月1日起,凡從事建築業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工程(結算)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建築業發票》。
建築公司開發票的內容及方法:
《建築業發票》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建築業統壹發票(自開)》(以下簡稱建築業自開發票)和《建築業統壹發票(代開)》(以下簡稱建築業代開發票)兩種。建築業自開發票由自開票納稅人領購和開具;建築業代開發票由稅務機關代開,非稅務機關以其他單位不得代開《建築業發票》。
《建築業發票》為電腦三聯式發票。第壹聯發票聯(付款方付款憑證,印色為棕色),第二聯記賬聯(收款方記賬憑證,印色為紅色),第三聯存根聯(收款方留存,印色為黑色);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印色為黑色;規格為241mm×177mm(票樣附後)。建築業代開發票存根聯由代開稅務機關留存。
《建築業發票》“機打代碼”、“機打號碼”、“稅控碼”的含義與《不動產發票》相同。
建築業自開發票
(1)“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指收付款方證件號碼。
(2)“是否為總包人”和“是否為分包人”,此欄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是”或“否”。
(3)“工程項目名稱”、“工程項目編號”指按照《通知》進行項目登記的工程項目名稱和編號。
(4)“結算項目”指本次結算款項的性質,如材料款、人工費、壹期工程款、××月份工程款等。
(5)“完稅憑證號碼(代扣代繳稅款)”。此欄填列總包人代扣代繳分包人營業稅稅款後從稅務機關取得的完稅憑證號碼。
(6)開票單位簽章指自開票納稅人蓋章。
3.建築業代開發票
(1)“稅率”、“稅額”指代開建築業發票時征稅的稅率和稅額,除納稅人享受免稅優惠情況外,此處稅率不得小於3%.
(2)“完稅憑證號碼”指按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征收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
(3)“主管稅務機關及代碼”指代開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及其代碼。
(4)“開票單位簽章”指代開票稅務機關蓋章。
(5)“收款方簽章”指代開票納稅人(收款方)蓋章。
(壹) 受理不動產和建築業工程項目的項目登記;
(二) 對不動產和建築業工程項目的登記信息、申報信息、入庫信息進行采集、錄入、匯總、分析、傳遞、比對;
(三) 對稅收政策進行宣傳解釋,及時反饋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四)掌握不動產銷售和工程項目進度及工程項目結算情況;
(五) 根據不動產銷售和建築業工程項目進度監控不動產和工程項目的納稅申報、稅款繳納情況,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六)監督納稅人合法取得、使用、開具不動產銷售和建築業發票;
(七)不動產銷售及建築業工程項目竣工後及時清繳稅款,並出具清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