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施工企業自產沙石於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增值稅。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壹)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建築施工企業自產砂石用於本企業的建築項目,屬於自產貨物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屬於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的範圍,無需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自產貨物”後面有“等”字樣,應當包括所有的自產貨物在內。另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納稅人銷售自采沙石,其中銷售的沙石部分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對建築服務部分按照9%稅率繳納增值稅。
二、施工企業自產沙石於移送使用環節應當繳納資源稅。根據《資源稅法》第五條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再根據《關於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規定,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情形,包括納稅人以應稅產品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等。因此,施工企業自產沙石用於工程項目,應當於移送使用環節繳納資源稅。
根據目前的規定,砂石原礦或者是選礦所執行的稅率是1%到5%,也可以按照每噸0.1元到5元來征收。砂石礦的征收方法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從價計征,壹種是從量計征,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選擇更合理的征收方法。對於從價計征的,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銷售額:(壹)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後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後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後確定。(四)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