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項目施工所在地差額預繳增值稅的,施工企業必須跨縣(市、區)提供施工服務。建築企業公司註冊地與建築勞務發生地屬同壹國稅局管轄的,不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3.建築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或者建築企業公司註冊地與建築勞務發生地為同壹國家稅務總局管轄地的,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總承包方只要發生分包業務,就在公司註冊地之間的差額部分零申報增值稅。
4.分包商向總承包商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在增值稅發票的備註欄中註明施工服務發生地的縣(市、區)和項目名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