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增值稅征收包括以下內容:
1.銷售或進口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熱、氣。商品銷售是指商品所有權的有償轉移;
2.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換服務。增值稅和營業稅屬於流轉稅,在流通過程中征收,不在流通或交易環節征收。從稅收原理上講,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等諸多環節的增加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即由消費者承擔,有增值才征稅,沒有增值不征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增值稅率:
(壹)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產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業機械、農用薄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6%,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