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壹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使用。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0元的罰款;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壹)應當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專用發票印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設備使用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並報送發票數據的;
(四)發票的使用情況;
(五)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六)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7)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2.由於相關稅務規定,對方會拒收不符合要求的發票。
國稅發[2008]40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假發票和非法發票,不得用於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或抵扣稅款。
國稅發[2008]80號規定,企業取得的發票未開具付款人全稱的,不得抵扣,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辦理退稅。
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結算應納稅成本時實際發生的費用,不得計入應納稅成本,但應當在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計入應納稅成本。
《關於印發進壹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幹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未按照規定取得合法有效憑據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做好2011年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125號)規定:“檢查中發現的虛假發票不得用於稅前扣除、稅款抵扣、出口退稅(含免抵退稅)和財務報銷。
國稅發201125)也規定:“不按規定開具發票,開具假發票或虛開發票,利用假發票等憑證虛增成本,利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憑證收取成本費用的,要重點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