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按照現行規定,增值稅應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納稅人在收到預付款時,應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二)按照現行規定,不需要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納稅人在收到預付款時,應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不需要異地預繳增值稅,如在同壹地級行政區域內提供建築勞務。
政策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業改革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7]58號)
二、壹般納稅人稅率
(壹)營改增項目(老項目)前,選擇簡易稅:
1.預付稅金=(總價和價外費用-已付分包)/(1+3%)×3%
2.申報應納稅額=(總價及價外費用-已付分包)/(1+3%)×3%-已預繳稅金。
(2)選擇壹般課稅時:
1.預付稅金=(總價和價外費用-已付分包)/(1+9%)×2%
2.申報應納稅額=總價及額外費用/(1+9%)×9%-進項稅額-預繳稅額。
第三,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
(壹)3%征收率的適用範圍:
1.預付稅金=(總價和價外費用-已付分包)/(1+3%)×3%
2.申報應納稅額=(總價及價外費用-已付分包)/(1+3%)×3%-已預繳稅金。
(2)小規模納稅人在疫情期間可享受1%的優惠稅率。
(3)本規則不適用於自然人。
四。其他常見問題
(壹)老建設項目的判斷時間
1.建築施工許可證上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為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
2.2016年4月30日前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註明開工日期的建設工程。
3.建築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合同中註明的開工日期為2016年4月30日之前。
(二)填寫《跨地區涉稅事項報告表》
1.納稅人臨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填報《跨地區稅務事項申報表》。
2.納稅人首次在營業地辦理涉稅事項時,應當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申請跨地區涉稅事項檢查。
3.跨地區經營活動結束後,納稅人應當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和其他涉稅事項,並填寫《營業地涉稅事項反饋表》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反饋。
4.營業地稅務機關核對《涉稅事項反饋表》後,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納稅人不需要單獨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
(3)企業自行或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備註欄註明建築勞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和工程名稱。
政策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跨區域涉稅稽查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8號,2018)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2016)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17號2016)
動詞 (verb的縮寫)會計處理參考
(壹)壹般納稅人采用壹般計稅方式預繳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預付增值稅
貸款:銀行存款
(二)壹般納稅人采取簡易計稅方式預繳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簡單計稅
貸款:銀行存款
(3)小規模納稅人預繳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款: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