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文書在司法實踐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能否被法院采信,真的取決於鑒定人是否出庭作證。鑒定人出庭作證可以提供更直接、更具體的解釋和說明,有助於法庭更準確地理解鑒定文書的內容和意義。
壹、身份證件的重要性
鑒定文書是專業鑒定機構或專家根據科學原理和技術手段,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測分析後出具的書面意見。在司法實踐中,鑒定文書在法院認定案件事實、判斷證據真實性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二、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意義
雖然鑒定文書本身具有壹定的權威性和專業性,但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仍然需要鑒定人出庭作證。這是因為鑒定人出庭作證可以提供更直接、更具體的解釋和說明,有助於法庭更準確地理解鑒定文書的內容和意義。同時,鑒定人在出庭作證時也可以接受法庭和對方當事人的提問,對鑒定過程和結果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說明和辯護。
第三,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鑒定人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這壹規定明確了鑒定人出庭作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總而言之:
鑒定文書在司法實踐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能否被法院采信,取決於鑒定人是否出庭作證。鑒定人出庭作證可以提供更直接、更具體的解釋和說明,有助於法庭更準確地理解鑒定文書的內容和意義。因此,在涉及鑒定文件的案件中,當事人應積極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以提高鑒定文件的公信力和證明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鑒定人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