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鑒定文書能否起到證據作用,能否被采信,取決於鑒定人是否出庭作證。

鑒定文書能否起到證據作用,能否被采信,取決於鑒定人是否出庭作證。

鑒定文書能否起到證據作用,能否被采信,取決於鑒定人是否出庭作證。

鑒定文書在司法實踐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能否被法院采信,真的取決於鑒定人是否出庭作證。鑒定人出庭作證可以提供更直接、更具體的解釋和說明,有助於法庭更準確地理解鑒定文書的內容和意義。

壹、身份證件的重要性

鑒定文書是專業鑒定機構或專家根據科學原理和技術手段,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測分析後出具的書面意見。在司法實踐中,鑒定文書在法院認定案件事實、判斷證據真實性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二、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意義

雖然鑒定文書本身具有壹定的權威性和專業性,但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仍然需要鑒定人出庭作證。這是因為鑒定人出庭作證可以提供更直接、更具體的解釋和說明,有助於法庭更準確地理解鑒定文書的內容和意義。同時,鑒定人在出庭作證時也可以接受法庭和對方當事人的提問,對鑒定過程和結果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說明和辯護。

第三,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鑒定人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這壹規定明確了鑒定人出庭作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總而言之:

鑒定文書在司法實踐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能否被法院采信,取決於鑒定人是否出庭作證。鑒定人出庭作證可以提供更直接、更具體的解釋和說明,有助於法庭更準確地理解鑒定文書的內容和意義。因此,在涉及鑒定文件的案件中,當事人應積極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以提高鑒定文件的公信力和證明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鑒定人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 上一篇:90後幾個故事簡介?
  • 下一篇:金融學專業課程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