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主城區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有支付房租的能力,符合政府規定的收入限額,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專、職校畢業後在本市有工作和外來務工人員。但直系親屬有能力在主城區補貼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流程
1.申請和申報材料齊全、形式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全部申請和申請材料補正的,應當受理。
2.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區民政、社保、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申請及申請材料、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進行審核。審查可以采取文件搜索和證據收集、鄰裏訪問和家庭調查的形式。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3.審核通過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十五天。公示期間,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並公布核實結果。拒絕配合審核、審核不通過或者在公示期內有異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駁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區住房保障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復核。
4.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審核通過的住房保障申請及相關申請材料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公安、規劃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以及相關金融機構和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5、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五天。公示期間,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並公布核實結果。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公示期內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駁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6.經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納入輪候名單進行輪候。
7.原地等待的申請人可在住房保障部門提供的房源內自主選擇具體房源,並按規定簽訂租賃協議。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2、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3、申請人是外來務工人員,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