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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進壹步規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促進國稅機關和納稅人正確執行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發揮減免稅在促進經濟發展中調控作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99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除行政法規、規章規定不需要經國稅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外,其他符合稅收法規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減免稅條件的,均屬於減免稅的報批範圍。第三條 納稅人發生適用兩個以上減免稅政策的情況,可選擇其中壹項優惠政策。第四條 納稅人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能分別核算或分別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第二章 減免稅規定及審批權限第五條 納稅人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第六條 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經省級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在高新技術開發區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第七條 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按規定享受減免稅政策。

(壹)對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從2000年7月1日開始,自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二)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從 2002年開始,自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按鼓勵外商對能源、交通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三)經有權部門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按軟件企業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政策。第八條 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征收所得稅。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第九條 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失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免征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失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第十條 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企業,按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壹)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下同)和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下同),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年內免征所得稅。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的,3年內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所得稅。

(二)現有的服務型企業和商貿企業,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 年內對年度應繳納的所得稅額減征30%。

(三)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不含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建築業、娛樂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及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中上述列舉的行業),3 年內免征所得稅。

上述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第十壹條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第壹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第十二條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第十三條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以及其他咨詢業;信息業 (含統計、科技、經濟信息的收集、傳播和處理服務);廣告業;計算機應用服務(含軟件開發、數據處理、數據庫服務和計算機的修理維護)以及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十四條 利用“三廢”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納稅人按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壹)納稅人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所得,免征所得稅5年。

(二)納稅人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所得,免征所得稅5年。

(三)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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