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會養老保險最新政策是什麽?
統壹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核定和適用在職職工平均收入。
根據原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實施的省部級綜合標準,為妥善平衡全國社保公司和職工的繳費壓力和水平,適當平衡公司退休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工資待遇水平,《通知》確立,社保職工(含用人公司職工, 個體勞動者和靈活就業人員)核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計發基本養老金,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原設區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統壹調整。
最高繳費基數為平均工資的300%。
為進壹步推進擴面征繳,提高社保覆蓋面,根據《社會保險法》要求和我國現行規範社會養老保險現行政策,《通知》要求,用人單位月繳費基數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界定, 且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小於本企業社保職工月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按照本企業職工月繳費基數之和界定。
職工月繳費基數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明確。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我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月繳費基數為我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我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月繳費基數為我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員工個人繳費由用工單位代收代繳。
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年度全覆蓋。
與繳納社保職工繳費、計發基礎養老金時統壹適用我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相銜接。通知要求,具體繳費年度內社保職工原繳費工資指數值,按原職工本人月繳費基數與所在設區市職工原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比值計算,統壹調整為原職工本人月繳費基數與我省職工原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比值。未計算原繳費工資指數值的年份計入繳費工資指數值的計算年份。
為體現與繳費水平和繳費年限相掛鉤的社會養老保險激勵制度,《通知》要求,按規定計算特定繳費年限社保職工的原繳費工資指數值,統壹調整退休後多年和全部年限的自繳費工資指數值。未按規定申領基礎養老金時,具體繳費年限應全部計算。
完善以繳費年限作為繳費工資指數值的現行政策。
通知要求,已參加工作且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視同本人繳費工資指數值,自1995 10 1之日起往前推三年,每年按1計算調整為(1)。(2)所有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值,每年按1.0計算。
實施新老辦法的五年緩沖期。
江西省人事局副局長、省社保中心負責人侯中華在發布會上表示,為使按《通知》要求計發的基礎養老金和按原辦法計發的基礎養老金有序推進,《通知》設置了5年緩沖期。按老辦法計發的基礎養老金高於按新辦法計發的基礎養老金的壹部分,采取加發補貼的方式處理,工資差額分別按90%、70%、50%、30%、10%逐步納入綜合支付;新辦法計算的基礎養老金高於老辦法計算的基礎養老金,采取逐步提高繳費比例的辦法,分別按照30%、50%、70%、80%、90%納入醫保統籌支付。緩沖期結束後,新老辦法不再執行,統壹執行新辦法。
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通知無申請字段。
江西省人事局副局長、省社保中心負責人侯中華在發布會上表示,該通知適用於我國已參加職工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包括各類公司、改革類機關事業單位、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非營利性企業和從業人員等)。);適用於已參加我國職工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個體勞動者、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通知》實施前已辦理退休手續(或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社保繳費人員,無《通知》適用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