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包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不包括其中用於生產經營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第六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下列規定申請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壹、個人的房產,可向縣(市)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屬實,可給予壹年的關稅或免稅照顧。
二、單位的房產,由縣(市)稅務局審查,報地、市稅務局核批,給予壹年的減稅或免稅照顧。
三、在縣(市)範圍內,對壹個行業的房產,需要給免減稅、免稅照顧的,逐級報省稅務局審批。第七條 納稅單位和免稅單位***同使用的房產,按各單位實際使用面積(公用部分,按定編人數或在職人數)劃分征免房產稅。
納稅單位的應稅房產,是指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應敖固定資產管理的房產。
納稅單位新建的房產,壹律從建成驗收的下期起征稅。對未經驗收而提前使用的房產,應自使用的月份起征稅。
納稅單位房產價值發生增減時(如撥入、調出、買賣等),從增減的下期起調整稅額,當期稅款不退、不補。第八條 房產稅的納稅期限為:房產管理部門按月繳納,企業及其它單位和個人按季繳納。第九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省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第十條 根據《條例》第九條規定,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對城鎮居民應納的房產稅,由於稅源分散,當地稅務機關征收有困難的,可委托城鎮居民委員會代征,並按規定付給代征手續費。第十壹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授予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