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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出租車新政策

2021出租車新政是科學定位出租車服務,深化巡遊車改革,規範發展網上拼車,鼓勵私人拼車。

1.明確出租汽車在城市綜合交通體系中的定位,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統籌發展巡遊車和網約車,促進兩種業態逐步融合發展。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把握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及其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份額,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

2.新增經營權實行有期限、無償使用,不得變更經營主體。現有經營權具體經營期限不明確或者已經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學的過渡方案,合理確定經營期限,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變更手續,不得投機倒把或者擅自轉讓。

3.明確網約車的法律地位,以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的承運人責任、具體經營條件和規範經營行為的要求,支持網約車平臺公司不斷創新和規範發展。

4.為促進共享經濟發展,方便人民出行,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減少空氣汙染,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私人小客車合乘並制定相應規定,明確合乘服務平臺、合乘服務提供者和拼車者的權利義務,規範其發展。

法律依據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按照經營區域向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業務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

(四)服務場所的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情況;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信息數據交互和處理能力的證明,能夠被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用於獲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的信息條件的證明,數據庫連接的證明,服務器位於中國內地的證明,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依法建立並落實的證明;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的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絡約租車業務的,應當向企業註冊地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五)項、第(六)項中涉及在線服務能力的材料,應當由在線汽車租賃平臺公司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通信、公安、稅務、網上信息、人民銀行等部門進行審核認定,並提供相應的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在線汽車共享平臺公司在其註冊地以外申請從事在線汽車共享業務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項、第(六)項在線服務能力的認定結果。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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