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沒有問題,可以再補蓋壹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不補蓋也可以,公章也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手撕定額發票上面印章不是國家稅務總局就不能用了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7號)精神,現就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重新通知如下:
壹、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7號公告精神,新式樣發票專用章2019年2月1日起啟用.現使用的舊式樣發票專用章可以使用至2019年12月31日.
二、納稅人在2019年12月底前,依照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7號公告中規定的發票專用章式樣及要求,按照公安部門規定辦理印章準刻手續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印章刻制單位刻制新式樣發票專用章.
三、從即日起,主管國稅機關對持新式樣發票專用章辦理領購發票的納稅人,要在發票領購簿留存發票專用章印模.對納稅人未刻制新式樣發票專用章的,自2019年1月1日起不得領購發票.
四、我局2019年1月26日下發"自2019年2月日起,開具發票壹律在發票聯加蓋帶有稅務登記號的發票專用章"的通知第四條中,有關發票專用章式樣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7號公告執行.
將手撕發票蓋成了公章,重新蓋個發票章行嗎?只要不是專用發票,如果加蓋章錯誤,可以在旁邊重新加蓋,也可以重新開具,手撕發票的話更可以重新蓋章,也可以直接使用公章,對於手撕票的新規定還需要參照上文提及的2019年7號文.